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医保处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8448454****
住所或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洪*星
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 日起,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分解收费、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等违规问题,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723.13 元。(其中涉及限制性范围用药的135元已在2024年11月14日自查自纠中退回,依据芷医保函〔2024〕8号《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县医保基金监管重点领域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将不再进行处理,除去上述退回金额,此次纳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统计金额为19588.13 元)。
相关证据:证据一、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板山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洪*星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等相关证据为凭。证据二、 病历复印资料及医保取证资料19份;证明分解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行为。证据三、检查报告1份;检查反馈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分解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并按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由于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并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分解收费、超限制性范围用药等违法行为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588.13 元,将予以全部追回、再处1倍罚款计19588.13 元。
上述处理共计追回违规所涉金额19588.13 元,行政处罚19588.13 元。以上金额合计为39176.26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39176.26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1)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878290104000**** (罚款19588.13 元)
(2)退回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账号: 1878290104000****(退回金额19588.13 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