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医保处字〔2024〕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122844852****
住所或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舒*春
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起 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属于属于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以上行为经计算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93182.40元。(在2024年11月15日在集中整治的自查自纠期间已先行退回了部分违规费用17718元(其中10827为此案涉及中医定向透药违规重复收费方面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2355.4元。
相关证据: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舒*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据二、参保就诊人员杨X云、贺X春、袁X梅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公坪镇卫生院每天其实只做了一次中医定向透药治疗服务,公坪镇卫生院却重复多次计费结算医保基金的违法事实。据三、公坪镇卫生院杨X进、彭X、向X、冯X仙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公坪镇卫生院对参保就诊人员的中医定向透药治疗服务,是按部位收费,并不是按次收费,涉及重复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违法事实。证据四、 公坪镇卫生院病历复印资料及医保取证资料9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违规统计汇总表1份,证明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规事实及涉及的违规金额。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并按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县医保基金监管重点领域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芷医保函{2024}8号)的规定,已退回的10827元将不做行政处罚处理,其余的82355.4元违规结算医保基金金额,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由于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82355.4元做出处1倍罚款计82355.4元行政罚款。
当事人以上金额计82355.4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878290104000**** (罚款8235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