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县三道坑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医保处字〔2024〕第6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三道坑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122848454****
住所或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黄*光
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起 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十五条的规定,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444.67元。
相关证据:证据一、三道坑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黄*光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等相关证据为凭。证据二、三道坑镇卫生院周*元询问笔录1份、三道坑镇卫生院黄*光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证据三、现场检查拍摄的涉案仪器照片(正面、背面)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属于属于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以上行为共涉及数量318次,单价24元,违规金额7632元,按该院同一时期实际报销比例71.34 %计,涉及医保基金5444.67元,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一般(C档)裁量阶次。
综上,由于当事人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5444.67元。并对你(单位)做出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5444.67元处以1.5倍行政处罚,计8167 元。
当事人以上两项金额共计13611.67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1)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878290104000**** (罚款8167元)
(2)退回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账号: 1878290104000****(退回金额5444.67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