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康雅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医保处字〔2026〕第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9-09 15: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医保处字〔2026〕第4号

当事人:芷江康雅医院(芷江康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CX8X****

住所或地址:芷江康雅医院   

法定代表人:武*涛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3日起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分解收费-冲洗盐水(血液透析含冲洗盐水):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血液透析除外内容无生理盐水。通过大数据分析及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收取血液透析费用的同时收取冲洗管道的冲洗盐水费用,冲洗盐水属于分解收费。

以上涉及问题,涉及违规金额12663.6元,(其中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9人次,数量为237瓶,涉及金额为1134.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按湘医保发〔2023〕55 号规定职工医保报销90%计为1021.14元。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为582人次,数量为2311瓶,涉及金额为1152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按湘医保发〔2023〕55 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报销80%计为9223.2元,该医疗机构2026年7月自查自纠退回至城乡居民账户5000元,余4223.2元。合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为5244.34元。)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问题属于分解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芷江康雅医院(芷江康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武*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二、医保取证资料(附病历复印资料)3份;分解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

证据三、病历复印资料及医保取证资料3份;现场检查报告1份;检查反馈表1份;检查笔录1份;其他资料4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证明其分解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医保告字〔2026〕第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分解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经计算,以上行为违规结算医保基金损失5244.34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并按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诊疗规范分解收费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5244.34元;约谈法定代表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计5244.34元。

上述处理共计追回违规所涉金额5244.34元,行政处罚5244.34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0488.68元。

当事人以上两项金额共计10488.68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1)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878290104000****(罚款5244.34元)

(2)退回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号: 1878290104000****(退回金额5244.34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5244.34元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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