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信访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说明: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实行动态调整,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将及时进行调整。
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2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3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信息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4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等,不予公开。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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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等,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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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等,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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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等,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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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等,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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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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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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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等,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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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长热线”信访办理情况的报告,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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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督办,以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转送、交办、受理、办理、督办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公开后可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受理、办理、督办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开后可能影响正常调查处理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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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答复、送达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如原始调查材料、处理意见形成过程材料、谈话笔录、书证等证明材料,以及除听证结论之外的听证会议材料、形成的案卷材料、档案材料等,可以不予公开。 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送达回证等按照规定送达信访人。 |
8 |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受理、办理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按照《湖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
9 |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公开检举控告有关信息。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10 |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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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情况汇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资料、过程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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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信息,不予提供。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11 |
依申请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
12 |
咨询类事项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咨询类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13 |
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予处理的信息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14 |
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的申请信息 |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15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而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16 |
档案工作中不予公开的信息 |
已经移交至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17 |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等之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