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3〕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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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芷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C070YP8F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内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30271****6180627
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芷江县罗旧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芷江**商行店内发现品名为台式卤肉味自热米饭的食品,组装日期为2022年09月08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数量3盒,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2023年2月28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食品是2021年1月20日从芷江县城的芷江军燕食品经营店购进,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1228MA4M4MW69T,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12280218680,上述台式卤肉味自热米饭81.6元/件,购进了2件,每件12盒,即单价6.8元/盒。截至2023年2月28日案发,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实过期后其真实销售情况。在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对店内的所有食品进行了清理自查,并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食品予以召回,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前来响应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数量、品种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上述过期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及后续处理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供货方市场主体及食品经营资格以及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积极实施食品召回,消除社会危害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表达了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要求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印证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后积极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4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3〕4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查获的上述3盒台式卤肉味自热米饭单盒销售价为10元/包,货值金额为3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证据证实有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案值较小,发现经营过期食品后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清理自查,且积极采取食品召回,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减轻处罚的情形,另外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书请求减轻处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台式卤肉味自热米饭3盒;
2.罚款人民币 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878290***0002787),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