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3-24 14:01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雷**,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51967****093*,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村三组。

经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瓦溪铺村二组的村民陈*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16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二层(建筑面积300㎡),当事人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至2024年11月完工,建设三层(建筑面积330㎡),超出规划许可一层(建筑面积30㎡),当事人存在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对陈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5张),证明陈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三层(建筑面积330㎡),施工单位为当事人,以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5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陈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陈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当事人;

证据六: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陈美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审批二层(建筑面积300㎡);

证据七: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施工资质;

证据八: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编号:2025-0101),证明当事人存在为违反规划许可的村民陈美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

证据十: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关于公坪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告知函(芷建农函:〔2024〕9号),证明当事人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新建房屋质量安全抽查情况告知单(编号:1201),证明当事人存在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3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13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四: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超出规划许可一层(建筑面积30㎡),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五节一《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超过一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24日

                             

打印 来源:芷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