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6号
当事人:杨**,身份证号码:431228199*****3011,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智慧社区5栋1303。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装修过程中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智慧社区5栋1303。入户门扩建至公共区域,占用入户通道公共面积约3㎡,存在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3月2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6号),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入户通道公共面积约3㎡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入户通道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说明》5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入户通道的具体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1日,本机关对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物业管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工作人员唐思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入户通道,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4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6号)
和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4月8日, 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装修过程中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智慧社区5栋1303入户门扩建至公共区域,占用入户通道公共面积约3㎡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智慧社区5栋1303业主为当事人;
证据八:2025年3月2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提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智慧社区5栋1303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中科春天智慧社区5栋1303业主为当事人;
证据九:2025年4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6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11日前改正拆除外移的入户门并恢复楼道原状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4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一:2025年4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对擅自占用占用入户通道公共面积约3㎡的入户门进行了拆除,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5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6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恳求有关部门重新评估此次事件,充分考虑我方立场和我方当事人是在被欺骗且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做出的移门问题,撤销对我方当事处罚决定。且移门回去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由开发商以及物业全部承担。并且我认移门造成违法的原因存在相关部门通知不到位,以为开发商以及物业的诱导存在因果关系,应该一并调查审理,而不是单一针对此结果进行处罚。关于当事人和开发商、销售、物业之间的事超出本机关的职能范围,当事人反映小区的违建,选择性执法,本机关行使住建领域全部处罚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在限定的期限内对扩建至公共区域的入户门进行了拆除,恢复了楼道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三节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