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渔)罚〔2025〕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渔)罚〔2025〕6号
当事人:吴XX,性别:女,民族:侗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3426,职业:务农,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XXX村XXX组。
当事人:杨XX,性别:男,民族:侗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3438,职业:务民,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XXX村XXX组。
当事人:吴XX,性别:男,民族:侗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0039,职业:芷江侗族自治县XXXXX职工。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XXX村XX组。
当事人吴XX、杨XX、吴XX使用禁用渔具刺网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10时19分,执法大队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在新店坪镇春阳滩电站坝下舞水河里,晚上有人用电和网捕鱼,根据线索,当晚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执法监测平台查看春阳滩电站监控点,发现春阳滩电站坝下舞水河水域有人在河里捕鱼,发现线索后执法大队与森林公安取得联系,迅速出动赶往现场,通过蹲守待捕鱼人员上岸后,在当事人吴XX家中将当事人查获,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有人员3名,装有刺网的袋子3个,刚解完鱼的刺网3匹,装有鱼的筐子3个、装有鱼的水桶1个、渔获物(经称重13.1千克)、头灯2个,执法人员对捕捞网具、渔获物、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将当事人吴XX、杨XX、吴XX带回县农业执法大队进行询问调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通过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场勘验、现场查获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所用渔具的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吴XX、吴XX、杨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捕捞事实予以认同。该案于2025年4月28日调查结束。
吴XX、杨XX、吴XX使用禁用渔具刺网捕捞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吴XX、杨XX、吴XX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吴XX、杨XX、吴XX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验拍摄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现场及当事人捕捞水域位置情况。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所用渔具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及物品处理情况。
证据五:关于吴XX、杨XX、吴XX所用渔法认定意见书1份,关于吴XX、杨XX、吴XX渔获物种类认定意见书1份,鉴定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证据六:农业执法人员询问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吴XX、杨XX、吴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当事人吴XX、杨XX、吴XX使用禁用渔具刺网捕鱼,三人分工明确,吴XX和杨XX负责下河放网捕鱼,吴XX负责提供春阳滩电站开关闸水量信息及销售渔获物,所得利益平均分配,系共同违法主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获物13.1千克;
2. 给予吴XX、杨XX、吴XX共处罚款2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