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1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2-08 10:31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邓*

身份证件号码:4325221986***91401

手机号码:197458***68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奥林社区金磊富域城2栋1102号 

2025年3月1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芷江县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芷检刑行意〔2025〕3号)和芷江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芷检刑不诉〔2025〕8号),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邓*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予起诉,向本局提出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对邓*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检察机关和本局调查核实,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邓*在2020年12月经刘*(另案处理)的推荐介绍下加入了马来西亚的TR外汇网络平台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宣称投资外汇,用保险仓对冲模式把钱托管给平台的托管投资团队帮操作赚钱,保证每年投资收益不低于20%,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5%,同时发展下线会员,有投资收益和佣金奖励。该传销分为普通会员、初级会员(IB)、中级会员(MIB)、高级会员(PIB)、全球会员(PI0)5个等级,普通会员需要经推荐人使用身份证、电话、邮箱、银行卡等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并缴纳4500美元成为平台会员;缴纳7500美元并发展5名下线会员且5名缴纳总金额30000美元及以上晋升为初级会员;缴纳15000美元并发展10名下线会员且其中有5名初级会员,同时每5个会员纳总金额30000美元及以上晋升为中级会员;缴纳15000美元并发展15名下线会员且其中有6名中级会员,同时每5个会员纳总金额30000美元及以上晋升为高级级会员(邓*不起诉决定书原文);缴纳15000美元并发展一代会员不少于15且其中有10名以上高级会员晋升为高级级会员(邓*不起诉决定书原文)。以上等级享受三代会员的每次交易每手(每手1000美元)和每次交易保险流水15%,即一代每次交易每手8美元和每次交易保险流水7.5%,二代每次交易每手5美元和每次交易保险流水5%,三代每次交易每手2美元和每次交易保险流水2.5%。会员入金、变现必须通过上下级在平台内买卖虚拟币(USDT),资金通过国内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在上下级支付。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线下会面一对一间接的方式在怀化市地区找亲属、朋友、同学等人发展下线,直接发展了杨柳等直接下线,以投资分红的方式邀请王春霞、黄小妹、胡雪英、吴有祥等人,同时通过盈利复投的方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提升平台等级。经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鉴定:ID:“387978”当前使用的姓名为“邓*”,当前使用的用户名为“877786189@qq.com”,手机号为“19873748583”,身份号码为“43252219****291401”,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磊富域城2栋1102号”,用户银行卡号为空,下属总账号数为316个,根据手机去重后直属下属账号数为13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30个,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顶层ID为“123182”,当前层级为8,所属团队leader的ID为“17”,其上级的ID为“26635”,姓名为“刘*”,邓*会员等级是“PIB”,其直属下级会员的等级为“PIB”的账号数为0,其所有下线会员“PIB”的账号数为0,其所有下线会员“MIB”的账号数为6,其所有下线会员“IB”的账号数为38,其所有下线会员普通会员的账号数为272。用户ID“387978”的转账记录中,账户转出次数为334,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1649820.74”(卖给其所有下级的入金数额,下级用于平台的入金),账户转入次数964,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1526727.08”(下级变现数额)。经查,其获利12万元。案发后,邓*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芷江县公安局以“暂扣款”的方式缴入芷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2023年3月21日,根据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比对,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新园派出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通程商场肯德基内抓获在逃人员邓*。同年3月28日,邓*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0日,芷江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芷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2日,芷江县检察院对邓*作出不起诉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芷江县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芷检刑行意〔2025〕3号)和芷江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芷检刑不诉〔2025〕8号)原件各1份,证明检察机关对邓*传销案不予起诉并移送本局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二: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邓*讯问笔录4份、芷江县公安局关于“刘*等人涉嫌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的情况说明1份及芷江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展人数、TR外汇平台运营模式、入金获利情况及被抓获的事实;

证据三:芷江县公安局调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11刑终24号1份,证明了马来西亚的TR外汇网络平台系传销组织及当事人上线的上线甄伟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判刑的事实;

证据四: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线人员杨柳询问笔录1份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了杨柳经其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的经过、入金获利情况、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五: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线人员王春霞询问笔录1份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了王春霞经其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的经过、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六: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线人黄小妹询问笔录1份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了黄小妹经其人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的经过、入金获利情况、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七: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线人胡雪英询问笔录1份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了胡雪英经其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的经过、入金获利情况、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八: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下线人吴有祥询问笔录1份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了吴有祥经其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的经过、入金获利情况、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九:芷江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上线人员刘*讯问笔录3份,证明了当事人经刘*介绍参与TR外汇平台投资、平台运营模式情况、入金获利情况、下线人员情况及参与平台投资的事实;

证据十:芷江县公安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证据十一:芷江县公安局委托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证明了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进行司法鉴定的事实;

证据十二:芷江县公安局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人民币12万元的单据1张、邓*本人向本局提供的汇款明细查询(人民币12万元)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1张,证明了当事人邓*已将违法所得12万元上缴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的事实;

证据十三:芷江县检察院移送电子卷宗光碟1张,证明了芷江县检察院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侦查材料及其他材料以光盘形式保存并移送本局的事实(该光碟附在刘*案卷中);

证据十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参与TR外汇的上下层级人员情况、实际发展下线人数情况、入金获利情况、R外汇运营模式情况及当事人对芷江县公安、芷江县检察院调查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进行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邓*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用户ID“387978”邓*的转账记录中,账户转出次数为334,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1649820.74”(卖给其所有下级的入金数额,下级用于平台的入金),账户转入次数964,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1526727.08”(下级变现数额),在此期间获利的12万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 第一节《禁止传销条例》【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涉案金额不足20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或者影响区域在县(市)、区范围内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的罚款。2.一般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涉案金客额2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者影响区域在地级市(自治州)范围内的;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少于155万元的罚款。3.从重情形:组织策划传销案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或者影响区域在省级或国家范围内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本局认为应予以当事人一般情形的处罚。                   

鉴于检察院认为当事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邓*作出不起诉处理。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工作,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2023年3月28日,芷江县公安局以公安“暂扣款”的方式将12万元缴入芷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2.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款缴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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