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8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96239078D
法定代表人:莫**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芷江镇**村*旁
身份证号码:432503196****188767
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移交函》(怀市监认移函﹝2026﹞001号),内容显示“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5日检验的湘N74888(车辆生产企业: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型号MD6608KH5)中型普通客车外检表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结果为24°,以及在2026年1月12日检验的湘N75976(车辆生产企业: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型号:WD6660DH)大型普通客车外检表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结果为23°,经车辆参数查询上述2台车最大设计时速为100km/h,测量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要求。”2026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登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对上述2辆车辆检车视频进行查询,发现该站检验人员有用检测仪器对车辆的方向盘进行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2台上述车辆的机动车检验档案,在档案的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湘N74888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填写为24°,湘N75976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23°,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一栏,上述2辆客车均注明“合格”,并由授权签字人签名加盖检验检测专用公章。2026年3月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办理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注明,该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执行的标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第6.6.1转向项目中写明“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6.4中写明:“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或等于: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5°”。执法人员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上述2辆客车的最大时速为100km/h,由于当事人公司检测人员未能弄清车辆的最高时速,导致在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检验项目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2026年2月5日,当事人已召回上述2辆客车重新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进行整改测量,结果符合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线索移交函》(怀市监认移函﹝2026﹞001号)原件1份共3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通知书,要求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案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2辆机动车在当事人处进行检验检测时,检验人员有对方向盘进行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授委托事项权限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影印件1份,以及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复印件1份共4页 ,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检验检测资格和检验依据标准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湘N74888检车档案复印件1份,共8页;
湘N75976检车档案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了当事人对上述2辆车在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时填写的真实数据,以及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87CD5EFD73BF52CB08C07C81CA78E291)查询、下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共7页(部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共3页(部分)。证明了上述2辆机动车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小于等于15°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登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网址:http://www.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查询截图5张,证明了上述2辆客车的最高时速为100km/h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共7页,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8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系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进行整改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情形。当事人在2025年8月6日,同样已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本局处罚5000元,其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定(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形,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等的要求,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通报批评;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