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拆罚决字〔2026〕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4-24 10:23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拆罚决字〔2026〕5号

当事人:欧**,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54****163*,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村四组28号。

当事人欧**未取得规划许可在芷江镇***村四组进行住房建设,涉嫌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四组欧**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房屋长8.7米,宽11.8米,计划建设二层,总面积205.32平方米,现已完成二层主体结构建设,未封顶,房屋修建阶段造价捌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85387元),当事人存在为未取得规划许可修建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芷江镇**村胥**等7户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房的函,证明芷江镇***村四组欧*海的住房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3月5日,本机关对欧*海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欧*海住房建设项目已建二层(建筑面积205.32㎡)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6年3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拆调(询)通字〔2026〕5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3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3月6 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建筑工程合同、房屋阶段造价表,证明施工阶段造价情况;

证据六: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年1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工通知书(芷城停通字〔2026〕3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6年4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拆罚先告字〔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建设二层(建筑面积205.32㎡),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规划许可证,依据本机关党组会议决定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零玖角陆分(¥6830.96)的罚款。

上述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处人民币陆仟捌佰叁拾零玖角陆分(¥6830.96)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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