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湖南省**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PBG7PX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工业集中区**园区)
身份证号码:433027196***12629
2025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2025051),在交办函移送的附件中,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5)第4713号)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4日生产,规格型号ф110×5.0mm 、6米/根的埋地式电缆套管,于2025年10月13日在销售商涟源市宝林建材经营部,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尺寸(壁厚标准要求:5.0-5.5,实测结果:2.4-2.7)、维卡软化温度(标准要求≥93,实测结果:86.0)和环段热压缩力(标准要求≥0.45,实测结果:0.322)项目不符合QB/T2479-2005《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套管》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聚氯乙烯(PVC)管材管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上述生产日期的埋地式电缆套管无库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6年1月1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从事塑料板、管、型材的生产及销售。上述生产日期的埋地式电缆套管为销售商涟源市宝林建材经营部向当事人下单生产,共生产20根,并于2025年10月11日开票发货给涟源市宝林建材经营部,销售单价为26元/根,销售金额为520元。当事人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12月10日向销售商涟源市宝林建材经营主动召回这批不合格产品,共计18根(抽样检验用去2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2025051)原件1份,及附件材料共15页,证明了本局收到交办函的时间,以及要求本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埋地式电缆套管进行查处等事实;
证据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8页,证明了检验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上述生产日期埋地式电缆套管已无库存,以及收到检验报告并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6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上述埋地式电缆套管生产、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编号为0005809**管道服务验收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上述埋地式电缆套管销售去向、数量、单价、发货时间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编号为0005850**管道服务验收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上述埋地式电缆套管召回时间、数量、单价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每日生产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上述埋地式电缆套管生产数量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权限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涟源市宝林建材经营部情况说明影印件1份,印证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埋地式电缆套管发货时间、数量、金额、退货时间、数量等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3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4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时间短,违法事实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产品除去抽样数量外全部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减轻处罚情节,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埋地式电缆套管18根。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