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的必要性
1.原通告已到期失效,需重新划定。我县曾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芷政函〔2020〕171号),该通告有效期已届满,现已自动失效。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原有通告虽已到期,但经评估,本次划定未对原有范围进行调整,维持原划定区域不变,仅依法重新发布,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2.上位法依据发生变更,需依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同步废止。本次划定工作原有的法律依据发生根本性变化,必须基于新的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重新开展,确保通告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同时也需满足湘环办〔2026〕46号文关于2026年9月前完成划定的硬性时限要求。
二、制定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2026年7月,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2026年6月至7月,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组织专班对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现状开展了专题调研。一是依托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初步掌握了全县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底数及排放阶段分布情况。二是实地走访了芷江县建成区、沪昆高铁芷江北站周边、怀芷快速干道沿线等重点区域,现场查看机械使用密度及排放状况。三是对原2020年通告划定的禁高排区范围进行了复核评估,结合当前城市建成区扩展情况及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分布,核实原范围仍可有效覆盖主要污染源集中区域,无需调整边界。四是收集整理了怀化市及麻阳、长沙、湘阴等县市的同类通告文本及调研资料,为本通告条款设计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征求意见情况
1、2026年7月30日举行听证会,邀请各相关部门、芷江镇及行业代表等对《通告》进行听证,未收到反馈意见。
2、2026年7月1日至30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通过县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30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2026年9月21日,该文件已经第九届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高排放机械认定标准按本地管控需要选用Ⅲ类限值结合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国Ⅰ、国Ⅱ老旧柴油机械为主的实际情况,本通告明确“高排放”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2、禁用区范围维持2020年原通告边界不变。原芷政函〔2020〕171号划定的“东—南—西—北”四点闭合范围,覆盖芷江镇建成区、高铁芷江北站周边、沪昆高速与怀芷快速干道围合的城市核心拓展区。经2026年7月评估,该范围与当前县城建成区、敏感点位(居民区、学校、医院集中带)仍高度重合,且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芷江镇在征求意见中均未提出扩区或缩区建议,故本次仅依新法重新发布,不调整边界,确保政策连续、企业预期稳定。
3、罚则按《生态环境法典》新设“每辆五千元”固定数额。原2020年版援引《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列明金额;本次直接对应《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便于一线执法统一尺度,也避免自由裁量争议。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本通告在框架上参照了怀化市及麻阳等市内兄弟县的通行做法,采用“24小时禁高排+Ⅲ类限值+应急抢险豁免+原范围不动”的基本结构,确保县域间标准协调一致;在条文技术上借鉴了长沙、湘阴等省内先行地区的经验,但未照搬其分阶段国别禁限和编码登记强制条款,而是立足我县实际,先搭建“禁用区+高排放定义+罚则”的最小必要框架,降低企业短期合规压力。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经过近3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特此说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