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2-12 15:55

                               芷政函〔2023123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实施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芷江镇东门口村、七里桥村部分土地作为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期限以及社会保障等严格按照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

二、征收补偿事宜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附件: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批次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芷江镇东门口村、七里桥村部分土地作为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该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涉及芷江镇东门口村、七里桥村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4.1116公顷(其中水田3.8275公顷、农村道路0.0531公顷、沟渠0.1302公顷、田坎0.1008公顷)。具体范围以《芷江侗族自治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目的:征收地块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水田、耕地(除水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耕地(除水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备注

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地类系数1.2)

园地、林地(地类系数0.8)

未利用地(地类系数0.6)

注: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

Ⅰ区)

64155

76986

51324

38493

2.征收集体土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

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

耕地

(除水田)

43845

31014

13476

645


(二)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苗高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厘米以上

备注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2000

3000

4000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3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香椿及其他树木

1500

2500

3500

楠竹

6000

2.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苗期

3年内)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

6年以上)

1

柚、柑、桔

3000

8000

10000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2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3000

10000

12000

3.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种类

苗期

3年内)

始产期

3-6年)

盛产期

6年以上)

  

1

油茶

3000

8000

12000

1.本表中油茶设定的栽种密度为60-70株/亩,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2

油桐

2000

6000

9000

3

茶叶

3000

9000

12000

4

板栗

2500

5000

8000

(三)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备注

1米以下

1-2米

2-3米

2-3

厘米

3-5

厘米

5-6

厘米

1

樟树

10

30

50

50

80

110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2

梓、楠

15

27

30

38

48

55

3

杉树、松树

15

27

30

38

45

50

4

桂花

10

30

50

50

80

150

5

玉兰

15

35

45

50

60

90

6

铁树

60

150

7

女贞、泡桐

15

30

40

38

45

50

8

楠竹、竹

每根围径10—20厘米补偿26元


2.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苗期(3年内)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

6年以上)

1

杨梅

60

100

180

2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55

90

120

3

猕猴桃、葡萄

30

70

100

4

油桐

20

60

180

5

柚、柑、桔、板栗

40

80

150

3.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项目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备注

高度(米)

冠幅(米)

1

茉莉、木槿

0.5

 

25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1

 

40

2

迎春花、山茶花

一年生

 

25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0.8

60

 

1.5

100

3

黄杨、夹竹桃

一年生

 

25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二年生

 

30

三年生

 

40

4

七里香、栀子花

 

0.4

15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0.7

30

 

1

50

5

芭蕉、美人蕉

 

25

3-5株 /丛

 

28

6-10株 /丛

 

30

11株 /丛以上

6

月季、杜鹃

一年生

 

25

4年以上30元/株。

二年生

 

30

三年生

 

40

7

木芙蓉

1

 

15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1.4

 

30

1.7

 

40

8

葱兰

 

 

小丛

15

3-6株 /丛 

 

 

大丛

20

7株 /丛

9

草坪

平方米

20

(四)青苗补偿及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水田

旱地

专业菜地

合计

补偿标准

补贴

合计

补偿标准

补贴

合计

补偿标准

补贴

蔬菜(白菜、萝卜、青菜等)

2000

1500

500

2000

1000

1000

2000

2000

豌豆、蚕豆、韭菜、油菜

2000

1500

500

2000

1000

1000

2000

2000

大蒜、葱、芹菜

2000

-

2500

1500

500

-

1000

2000

-

2500

1000

1000

-

1500

2000

-

2500

2000

0-500

生姜

4000

-

8000

1500

2500

-

6500

4000

-

8000

1000

3000

-

7000

4000

-

8000

2000

2000

-

6000

水稻

1680

1500

180

香瓜、西瓜

2500

-

3000

1500

1000

-

1500

2500

-

3000

1000

1500

-

2000

2500

-

3000

2000

500

-

1000

荸荠、藕

5000

1500

3500

5000

5000

草莓

10000

1500

8500

10000

1000

9000

10000

2000

8000

甘蔗

8000

1500

6500

8000

1000

7000

8000

2000

6000

(五)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旧)

补偿金额(元)(新)

补贴标准(元)

备注

坟墓

土坟

无棺

1000

1000

1000

注:1.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按新坟计,其余年限的坟墓按旧坟计。

有棺

4000

6000

砖石坟

5000

7000

砼坟

6000

8000

600-1000

600-1000

罗围

1200-2000

1200-2000


三、其他未列出项目的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实行生产生活保障补贴和对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物等实施补贴标准〉的通知》(芷征〔2023〕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须于2023年1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五、被征收人须于2023年12月5日前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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