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专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27944301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芷江镇河西前进路**号
身份证号码:4523**196***10016
2024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督导组在怀化市发现问题交办》文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涉嫌“假大空”烟花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0月的①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雄鹰展翅”烟花(地址:金刚镇金声社区;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2023年10月;执行标准:GB10631-2013;规格:735×595×280mm;组合发数:208发;单筒药量:5.5g;箱含药量:1144g;安全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22〕030325。);②浏阳市宏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幻夜空”烟花(地址:浏阳市中和镇丁字桥村;产品级别:C级;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生产日期:2023年10月;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GB31368-2015;组合发数:60发;单筒药量:12g;总药量:720g;安全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23〕011465)。2024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被委托检验机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两种监督抽样送检烟花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TXZJ/20240203057、TXZJ/20240203056),其两种烟花的检验检测报告均显示“检验项目:垫板和隔板;技术要求: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检验结果:筒体和箱体之间有隔板;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的检验检测报告后,当日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现场进行核查,发现上述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已无库存,核查现场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3月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取得**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爆竹类C级、烟花类C、D级批发兼销售的资格。当事人是于2023年11月2日从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雄鹰展翅”烟花,共购进了20件,购进单价是104元/件,购进金额共计2080元;2024年1月7日从浏阳市银洋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购进的“梦幻夜空”烟花,共购进了40件,购进单价是28元/件,购进金额共计1120元。上述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除去自愿提供1件监督抽查检验样品和抽检备用样品留置1件烟花外,“雄鹰展翅”烟花其余18件已全部销售,销售价208元/件,销售金额共计3744元,获利1872元,货值金额4160元;“梦幻夜空”烟花其余38件已全部销售,销售批发价46元/件,销售金额共计1748元,获利684元,货值金额1840元。事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张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召回通知,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联合督导组在怀化市发现问题交办》文件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影印件2份及抽样时检查照片4张共2页,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依法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和依法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分别为:TXZJ/20240203057、TXZJ/20240203056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烟花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了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4页,证明了其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TXZJ/20240203057、TXZJ/20240203056)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了解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的购货来源和购货、销货价格及数量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批发)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烟花的购货时间、来源、单价、规格、数量、购进金额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银洋烟花发货清单》原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烟花的购货时间、来源、单价、规格、数量、购进金额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五: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召回通知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9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雄鹰展翅”烟花货值金额4160元、获利1872元,“梦幻夜空”烟花货值金额1840元、获利684元,货值金额合计6000元、获利合计2556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销售的上述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除去自愿提供1件监督抽查检验样品和抽检备用样品留置1件烟花外,其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都已全部销售完毕。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两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备样样品各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556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0元;合计14556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