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1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5-22 09:18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处罚202419                   

当事人:周**

名称:芷江**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LPD4C9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芷江镇河西明山北路明秀新城**门面

身份证号码:43122819****81**0

2024年4月1日,本局接到投诉“在**超市购买的津威乳酸菌(160ML)已过期”。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超市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销售柜台上有4瓶“津威®”乳酸菌饮料正在销售,该产品制造商: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石龙镇中山西路198号,产品标准号为Q/JW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04087,净含量(规格):16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贮存条件及保质期:常温保存9个月(避免阳光直射),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下架,并对店内所有库存食品进行了清理自查,在其经营场所外张贴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2024年4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上述食品由当事人20241月14从芷江凯旋粮油副食商行购进,共购进5件,每件7排(4瓶一排),进价每件50元,合计金额250元。当事人以每排10元的价格在其店内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当日,当事人共销售34排,销售金额为340元,其中2024年3月30日销售的一排已超过保质期,销售金额为10元;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津威®”乳酸菌饮料一排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45”市长热线分派的工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消费者投诉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发现其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食品购进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及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拍摄的当事人张贴的食品安全承诺书照片2张,印证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清单影印件1份,证明了其供货商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及上述食品购进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4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19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过期“津威®”乳酸菌饮料(160ML),销售价为10元/排,货值金额为2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1排,销售金额1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裁量基准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津威®”乳酸菌饮料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0元,共计501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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