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4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芷江**餐馆
经营者: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QNQ8G63
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5***04418
经营场所:芷江县芷江镇鼓楼华城8栋**门面
2025年9月26日,本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芷江**餐馆采购的“小红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3日本局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CJ25093030的《检验报告》,标示内容为被抽样单位:芷江**餐馆;食品名称:小红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26日;样品数量:3.38㎏,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检验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2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No:CJ25093030)送达给当事人,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小红椒”,了解到其2025年9月26日抽检的该批次“小红椒”已全部使用完毕,已无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12280266282)的个体工商,从事餐饮服务。上述抽检的“小红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从史序群经营的芷江特优生鲜配送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11.5㎏,单价为7元/㎏,共计80.5元,实付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小红椒”时已向供货商索取了购货票据,未索取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小红椒”抽检用去3.38㎏,按5元/㎏销售给抽检人员,抽检剩下的小红椒在抽检当天已被当成配料制作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CJ25093030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小红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小红椒”依法进行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芷江**餐馆现场抽样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了抽检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发现上述批次的“小红椒”,且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采购使用不合格“小红椒”的来源、购进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小红椒的购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上述批次“小红椒”的购进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2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原件各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于2025年11月5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的购进、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与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的事实;
证据十三: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及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抽检机构合法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49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系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额共计8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当事人采购的“小红椒”部分用于2025年9月26日的抽检,抽检样品按5元/㎏售出低于其采购价,剩余小红椒当成配料制成菜品,产生的收益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小红椒”的购货票据复印件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对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且货值金额不大,尚未造成既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情形,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