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1-09 15:10

 芷政发〔2021〕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

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奋力实施“三城一中心”战略目标,拓展我县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品牌形象,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市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怀发〔2021〕1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服务或在县外积极支持我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旅游品牌创建、旅游营销、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优秀旅游人才等。

第二章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第四条  等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原景区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已评定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星级饭店创建。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五星级旅游饭店建设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18号)标准予以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为星级旅游饭店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星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已评定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条  星级旅行社创建。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且在县内注册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等级民宿创建。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已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创建。对获得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的乡村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已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升级为更高等级的,按照不同星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购物示范点创建。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并通过积极创建获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创建。对成功创建5C、4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智慧景区创建。对成功创建省智慧景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等级旅游厕所。等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场所的旅游厕所,新建、改建达到3A级、2A级标准,分别按照0.5万元/厕位、0.2万元/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旅游特色商品。新开发的具有芷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的单个系列参展商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传统特色产品。鼓励在县内开展传统特色产品展示及销售。在景点、景区及其100米范围内有固定门店且制作、展示、销售传统特色产品一年以上,经县旅游行政主管等部门确认的,奖励0.5万元。

第三章  旅游营销奖励

第十九条  旅游地接人数奖。旅行社或其他正规机构组织游客来芷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含1个A级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下列类别分别予以奖励:

(一)国内旅游地接奖。全年地接人数在1000人次(含1000人,下同)-2999人次的旅行社,奖励15元/人次;3000人次-5999人次的,奖励20元/人次;6000人次-9999人次的,奖励30元/人次;1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40元/人次。

(二)入境旅游地接奖。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地区)的,按15元/人次给予奖励。

(三)年度排名奖。旅行社或其他正规机构送客入芷,年度累计达到2万人次,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奖。旅行社或其他正规机构组织游客来芷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含1个A级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下列类别分别予以奖励:

(一)旅游专列奖。从县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芷旅游,普铁每趟400人以上、高铁3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列(团)。

(二)旅游大巴奖。从县外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芷旅游,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15元/人;游客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奖励20元/人;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30元/人。

(三)旅游自驾车队奖。从县外组织旅游自驾车队来芷旅游,20辆车以上且游客人数在80人以上的,奖励3000元/趟;30辆车以上且游客人数在120人以上的,奖励6000元/趟;年度累计组织县外车辆200辆以上且游客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

(四)旅游包机奖。组织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芷江旅游,飞机在芷江机场起降,包机人数达8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批次。

第四章  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腾讯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宣传芷江文化旅游,并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分为点赞量及评论数奖励、转发量奖励两类,包括宣传芷江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申报奖励作品须为发布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原创正能量作品,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同一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不同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同作品,只奖励一次;政府部门官方账号发布的作品不纳入奖励。

第二十二条  点赞量及评论数奖励。单个作品达到1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200条以上的,可申报200元/个的奖励;达到3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400条以上的,可申报4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600条以上的,可申报700元/个的奖励;达到1万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000条以上的,可申报1200元/个的奖励;达到10万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万条以上的,可申报60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发量奖励。单个作品转发量达到300次以上可申报2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次以上可申报400元/个的奖励;达到1000次以上可申报7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  优秀旅游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我县从事导游(讲解)业务一年以上,且继续在我县从事导游(讲解)业务的人员,获得国家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等次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等次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与市内旅行社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导服中心、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在我县从事导游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导游人员,组织游客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含1个A级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当年在本地带团不少于30个的,按以下标准分别予以奖励:总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奖励0.5万元/年;总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奖励1.5万元/年。每个旅游团队只能1名导游申请奖励。

第六章  申报内容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由申报单位(个人)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按类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等(星)级评定文件;

(二)旅游特色商品: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奖牌等证明文件;

(三)传统特色产品:相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传统特色产品资质;

(四)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旅游营销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芷江侗族自治县旅行社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机构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境外团队还需提供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入境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委托协议。

(二)旅行社团队档案,包括旅游合同、地接确认件、电子行程单(加盖景区确认章)、团队人员名单、旅游团队住宿发票复印件、旅客意见反馈单、带团小结、团队结算单等。

(三)组织大型团队来芷旅游,还需提供旅游客运协议等有关证明资料;抵芷前一天团队旅游行程单报县旅游发展事务中心的备案资料。

(四)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由申报单位(个人)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机构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账号个人信息页面。

(三)作品原创凭证。

(四)作品链接。

(五)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优秀旅游人才奖励。由本人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优秀旅游人才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按类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获奖导游(讲解)人员

1.身份证复印件。

2.导游证或讲解员证。

3.导游证年审收费票据,或讲解员证挂靠单位凭证。

4.劳动用工合同。

5.相关资质或荣誉证明材料。

6.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导游带团

1.身份证复印件。

2.导游证。

3.劳动用工合同。

4.团队电子行程单。

5.导游带团登记表。

6.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7.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审核程序及奖励兑现

第三十条  申报主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按照各类奖励标准提交上季度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主体自留一份,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报县旅游发展事务中心汇总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进行联合复审(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还需县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方案,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旅游营销奖励按年度予以兑现,奖励资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依据审定后的金额拨付到位;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资金按季度予以兑现,奖励资金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内依据审定后的金额拨付到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第十九条可以与第二十条重复计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不包含由政府管理、建设的场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旅游发展事务中心拥有新媒体文化旅游宣传奖励作品的转载、宣传以及其他非商业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核查资料不完整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

(三)累计罚款在1万元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投诉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奖励资格的。

(六)造成我县疫情传播事故的。

(七)审核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芷政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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