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芷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M6F0G9A
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
经营者:袁**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6***133398
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理芷江**食品店被投诉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件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经营的以下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见下表):
序号 |
商品及 规格 |
生产厂家及地址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
进货 单价 |
销售 单价 |
1 |
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14包,净含量5ml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
XK16-1081147 |
X202101050J |
0.5元/包 |
1元/包 |
2 |
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175克 |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 |
皖妆2016002 |
20240805A1T0 |
18元/瓶 |
22元/瓶 |
3 |
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3瓶,净含量175克 |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 |
皖妆2016002 |
20240428A1T0 |
18元/瓶 |
22元/瓶 |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2025年7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鹤城区林菲日化店购进,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其中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因进货时间久远(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一年以上),进货票据已经丢失,进货数量未知;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是2022年3月21日以单价18元/瓶购进了5瓶,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是2022年3月21日以单价18元/瓶购进了5瓶,保留有进货票据,但没有查验上述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上述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在2025年6月23日售出给投诉人2包,由于当事人没有电子收费系统,没有销售记录,因此无从调查清楚上述其他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销售过。截止到案发,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剩余14包,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剩余1瓶,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剩余3瓶。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化妆品召回公示,截至目前,尚未有消费者响应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全国12315平台派发的编号为“1431228002025062324624896”的投诉工单打印件一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投诉及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购进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1张,证明了上述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的购进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14张,证明了上述化妆品的信息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二及证据三的情况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拍摄的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化妆品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完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受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故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种化妆品:1、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14包,销售单价1元/包,货值金额计14元;2、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瓶,销售单价20元/瓶,货值金额计22元;3、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3瓶,销售单价22元/瓶,货值金额计66元。化妆品货值金额共102元,应依法认定为化妆品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查实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售出2包,违法所得1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无证据证实其他的化妆品过期后有销售行为,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1元。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反映因使用上述化妆品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 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所指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遵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低于 1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的基准,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飘柔滋润去屑洗发露14包(净含量5ml)、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175克)、清扬去屑油皮护理洗发露3瓶(净含量175克);
3.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6000元,合计6001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