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通知
三政发〔2023〕78号
三道坑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
通 知
镇属各部门、村(居)委会:
为深刻吸取醴陵市板杉镇“7·11”非法生产爆炸事故教训,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湘安发〔2023〕7号)、《关于开展烟花行业“严打非法 严管合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怀安办函〔2023〕74号)、《芷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通知》(芷安办发〔2023〕30号)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打非”工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明确由三道坑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打非治违”行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道坑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专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由分管副镇长朱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和考核。镇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打非”工作。镇“打非”工作专班根据需要不定时召开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会议,通报全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全镇烟花爆竹“打非”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打非”工作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打非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晰乡镇及镇属监管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包括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向县级监管部门通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县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上级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镇属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镇应急办根据县应急局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辖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同时负责烟花“打非”工作镇属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镇派出所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三)镇道安办、执法队负责查处无资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企业在本辖区开展运输行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三、强化责任落实
组织开展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承诺书的签订,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村(居)两委干部要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镇政府全体干部职工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烟花爆竹零售、原材料经营单位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以上承诺签订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四、强化摸底排查
镇属网格干部应当会同各村(居)委会以网格为单位,组织村组对辖区内关闭烟花爆竹厂、养殖场、废弃房屋、其他荒废厂房等场所全面开展排查“回头看”,建立工作台账。于8月31日前将排查处置情况上报镇应急办(附件6)。根据上级要求,镇专班办公室每月15日前和30日前上报排查处置情况。
五、严查治乱追责
对违法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行刑衔接;对因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导致非法生产和伤亡事故的,一律依法倒查,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六、加大奖励举报
各村(居)委会要广泛张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有奖举报公告(参考附件4),对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及时兑奖。
七、强化督查考核
镇安委办将对各村(居)委会及镇属有关监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向全镇通报,并将“打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
联系人:蒋文奇 联系电话:15111519245
附件:1、村(社区)干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承诺书
2、乡镇工作人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承诺书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打非”工作承诺书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有奖举报公告
5、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
6、烟花爆竹“打非”排查情况统计表
三道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1
三道坑 镇党委政府:
为切实压实村(社区)属地“打非”工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做到本人及所有亲属不参与、不组织、不纵容、不默许、不通风报信烟花爆竹等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不向任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地及便利;
二、组织发动联片党小组长、微网格长、村(居)民小组等党员、群众力量,发现非法生产行为,第一时间举报;
三、坚决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安排部署, 服从统一调度,认真履行并监督亲属落实好承诺内容;
四、对联片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若因履职不到位, 造成后果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说明: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存一份,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
附件 2
乡镇工作人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承诺书
三道坑 镇党委、政府:
为切实履行“打非”工作责任,确保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取得实效,本人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保持管辖区内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二、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做到本人及所有亲属不参与、不组织、不纵容、不默许、不通风报信烟花爆竹等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
三、坚决杜绝“猫鼠一窝”现象,不向任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地及便利,不充当任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伞”;
四、坚决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安排部署, 服从统一调度,认真履行并监督本人亲属落实好承诺内容;
五、组织发动本人亲属及周边党员、群众,若发现非法生产行为,第一时间举报;
六、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工作单位(盖):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工作人员、乡镇各存一份
附件 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打非”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原材料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向任何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下订单。二、不从任何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成品或半成品。
三、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四、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五、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运输。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自愿关闭退出。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当地乡镇各存一份。
附件 4
广大村民朋友: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敬请广大村民朋友 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视案情给予 500-10000 元现金奖励,并严格保守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0745-6770005
三道坑镇人民政府宣
附件 5
(湘安发﹝2023﹞7 号)
一、切实强化打非责任。依法依规压实县乡人民政府“打非” 主体责任,由县乡人民政府明确政府负责人具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
二、从严把控源头关口。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严禁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者提供原材料,违者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斩断销售链条。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零售、运输单位不得为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提供任何帮助,违者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引导相关单位签订“打非”承诺书,明确凡查实从非法渠道进货的,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领域。
四、严格管控重点人员。县级专班要梳理属地五年内因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受到司法、行政处理的相关人员,建立“重点人员管理名单”,与相关县区实行联动,落实管控责任,严格动态管理。
五、严查贴牌冒牌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严肃查处销售非法贴牌、冒牌等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会同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六、重拳打击、治乱追责。对违法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行刑衔接;对因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导致非法生产和伤亡事故的,一律依法倒查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办挂牌督办。
七、发动群众重奖举报。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群众监督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凡是举报非法生产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重奖。
八、强化协调联动机制。分别建立县乡政府之间和相关部门 之间烟花爆竹“打非”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联动,增强工作合力。
附件 6
烟花爆竹“打非”排查情况统计表
数
量 |
排查非法生产 (起) |
排查非法销售 (起) |
排查非法储存 (起) |
排查非法运输 (起) |
排查发现烟花爆竹 (箱) |
收缴烟花爆竹 (箱) |
销毁烟花爆竹 (箱) |
立案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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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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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人) |
罚款 (万元) |
拘役 (人) |
判刑 (人) |
罚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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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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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1 日后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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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三道坑镇人民政府 统计时间: 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30 日
乡镇长签字:
根据省市要求,以后每月 15 日前和 30 日前上报排查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