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关爱救助的实施意见
芷政办发〔2018〕4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9-13 1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打赢打好脱贫摘帽攻坚的通知》(芷办〔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聚焦特殊贫困群体、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确保贫困群众同全县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任务目标

妥善解决本县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防止农村群众因病因意外事故致贫返贫,确保我县全面实现脱贫摘帽。

三、关爱救助基本内容

本意见所称关爱救助,主要是农村群众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各项政策性保障和救助后,家庭收入仍低于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家庭,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四、关爱救助基本原则

(一)资源统筹原则。实行政府关爱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原则;

(二)适度救助原则。重点预防因病致贫返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属地管理原则。关爱对象为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群众。

五、关爱救助对象实施范围

(一)关爱救助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众(包括非贫困户和贫困户)。

1.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因无责任方人身意外事故,经各项政策性保障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当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家庭;

2.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应予以关爱救助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关爱救助:

1.因聚众斗殴、寻事滋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伪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4.依法不予认定的其他不予关爱救助的人员。

六、关爱救助方式及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支出性贫困情况、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救助对象家庭当年总收入情况及当年国家贫困线标准等因素,确属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家庭,给予临时一次性救助,确保当年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年国家贫困线标准。

七、关爱救助程序

关爱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困难家庭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个人代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关爱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一卡通”存折账号;

2.家庭真实收入申报表;

3.身患重大疾病的,需出具2018年1月1日以后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支出的医药费用有效证明、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单、住院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

4.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关爱救助申请受理。

(三)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关爱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居)干部、扶贫工作队、村(居)委会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四)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驻村(居)干部、扶贫工作队、村(居)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等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其收入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关爱救助家庭(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员半数方能通过),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和评议结果上签字确认。

(五)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部门。

(六)复核。县农村困难群众关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扶贫、人社、卫计、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民政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的对象逐一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七)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困难群众关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关爱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关爱救助资料传送县扶贫办和乡镇扶贫工作站(村扶贫工作队)。

八、关爱救助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关爱救助资金来源: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关爱救助资金

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梁志平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圣其任副组长,县民政、财政、扶贫、卫计、人社、法制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困难群众关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叶汉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足额安排关爱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关爱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关爱救助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关爱救助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关爱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依纪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根据情节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暂行实施一年。

附件:芷江侗族自治县关爱救助审批表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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