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芷政办发〔2017〕2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9〕12号 ZJDR-2019-01005
芷政办发〔2019〕1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芷政办发〔2017〕23号文件
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要求,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怀环函〔2019〕7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芷政办发〔2017〕23号)的区域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五条“区域划分”第一款畜禽禁养区调整为:
1.芷江县城建成区;
2.乡镇政府驻地所在;
3.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
5.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6.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将第五条“区域划分”第二款畜禽限养区调整为:
1.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文化教育和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外延300米以内的范围。
2.铁路、高速、国道等道路两侧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舞水河、清江河河道保护区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地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非饮用水源水库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芷政办发〔2017〕2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芷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其他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三区划分政策,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