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9〕23号 ZJDR-2019-01009
ZJDR-2019-01009
芷政办发〔2019〕2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
报酬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单位和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建立县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主要负责研究落实我县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四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专用账户),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二)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在工程开工前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划入支付专用账户:
一次性划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划入;
分期划入。其中: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元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16%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先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划入。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用人单位开设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向支付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证明资料的,视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未落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支付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制度或办法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五条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劳动报酬制度。
(一)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并在醒目地方设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公示。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申报)个人劳动报酬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根据农民工本人、劳资专管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的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拨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二)当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划转资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转资金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导。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劳动报酬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制度。
第六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资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到开户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及时将交存信息通知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交存保证金、开具银行保函或投保保证保险等情况告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工作。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1.5%交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申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前连续2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施工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降低交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申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前连续3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施工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免于交存。对交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提高工资保证金交存比例,增幅50%;对因拖欠工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增幅100%,其提高比例后的交存金额不受交存金额上限限制。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遵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一)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只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设立芷江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资金管理使用按《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人社发〔2018〕13号)执行。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储备标准为500万元,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等费用。
(三)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
1.因项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难以清偿,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外地籍农民工无返乡路费,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3.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的其他工程项目。
(四)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条件的,垫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总额的30%,垫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和时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实际拖欠劳动报酬总额的40%,
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需使用应急周转金的,由欠薪用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编制《芷江侗族自治县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审查确认表》,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由欠薪用人单位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申请审批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最后的审批结果按规定比例将应急周转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或逃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垫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欠薪用人单位申请应急周转金垫付时,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再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保障措施。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垫付应急周转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发放到位后,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签名捺印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发放表》进行备案。
(九)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劳动报酬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用人单位收回,并将收回资金及时归还财政专户。项目用人单位应在应急周转金垫付期满前全部偿还;逾期未偿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诉讼。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按项目资金渠道由相关部门从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偿并缴回县财政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县财政部门可申请从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中扣减追回。
(十)确实无法收回垫付资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核销审批表》,经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予以核销。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的核销程序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规定执行。
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核销后,各欠薪责任主体仍负有追偿责任。
垫付资金无法追偿到位的,由县财政部门扣除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预算运转经费,转入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十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及应急周转金的审核、使用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具体发放应急周转金,并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清偿计划,按规定及时清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应急周转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十二)对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立劳动报酬支付预警机制。
(一)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实现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劳动报酬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发现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迹象和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普遍建立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要在征得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从拖欠劳动报酬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订立支付协议,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包括拖欠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报送支付协议副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总工会组织及时核实用人单位的欠薪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部门反映的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隐患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九条 落实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解决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对小额、简单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对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统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现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生劳动报酬拖欠且不履行协议和报告程序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提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直接责任。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因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五)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县司法机关。
第十条 建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精神,负责拖欠劳动报酬“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怀人社发〔2017〕32号)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绩效考核制度。
(一)将全县涉及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二)绩效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开展一次。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问责制度。
(一)全县涉及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行问责。
(二)领导及工作人员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