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划拨土地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芷政办发〔2020〕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5-07 16:12

芷政办发〔2020〕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划拨土地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出让价款不流失,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改售房、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划拨土地

1.已依法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售房、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出土地使用权面积后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土地确权登记。

2.无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售房需提供房改档案,房改集资房需提供原县房改办批文,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及住房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后,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和原产权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出土地使用权面积后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土地确权登记。

3.已办理原产权单位土地使用权证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

(二)国有土地上的单位集资建房、自建联建房未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划拨土地

1.上文所述单位集资建房,特指1998年12月31日之前已形成单位集资建房事实且有原县计委批文,但未按房改政策将集资建房手续报批到原县房改办的房屋。

2.已依法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集资建房,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和原产权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只在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一并履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程序,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出土地使用权面积后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土地确权登记。同一建筑内其他各套房屋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不再履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程序。

3.单位集资建房原产权单位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

4.1997年4月1日《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施行之后,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自建联建房仍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改造房)未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划拨土地

1.已依法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改造房),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和原产权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出土地使用权面积后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土地确权登记。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或经调查核实无土地权属来源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会商处置。

2.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且无继承单位或主管单位的房地产项目,可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完善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和简化操作程序

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只在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同一建筑内其他各套房屋进行划拨转出让审批、登记过程中,直接出具相关权益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单,均以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商服用途的土地出让年期为40年,原则上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不再重复签订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价款的收取标准

划拨土地中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不再单独进行土地估价,一律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近最新基准地价的比例进行补缴。其中,住宅用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40%的标准补缴,商服用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60%的标准补缴。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印发

相关解读

打印 来源:芷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