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芷政函〔2020〕14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10-22 11:18

ZJDR-2020-00009                       芷政函〔2020143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怀政函〔2016〕33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红色旅游公路320国道入口-芷江镇四方园村-芷江镇小河口村;南:芷江镇小河口村-沪昆高速公路入口;西:沪昆高铁进站公路入口-芷江镇蚂蟥塘村-沪昆高铁芷江北站;北:沪昆高铁芷江北站以南-芷江镇桃花溪村、柳树坪村段至湘黔铁路交叉口以南-怀芷快速干道以南-红色旅游公路320国道入口。

二、禁燃区内严禁使用如下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在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的同时,安装配套除尘设施大布或麻石水膜用于除尘,使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禁燃区范围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城市发展情况适时重新划定。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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