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芷政函〔2021〕4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3-20 13:47

ZJDR-2021-00002                        芷政函〔2021〕4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全县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禁钓区以外其他天然水域为限钓区,垂钓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滚钩和炸弹钩。

2.禁止使用各类探渔设备和视频装置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5.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水生动物的捕捞标准: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管鱼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

6.禁止买卖交易任何垂钓渔获物,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7.垂钓者应弘扬文明垂钓、安全垂钓风尚,自觉服从垂钓管理,自觉爱护钓点环境卫生,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县直各有关单位与各乡镇要认真履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理违法垂钓行为,共同规范垂钓行业。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没收渔具、渔获物和罚款等方式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须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45-6822131,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682200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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