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的通告
芷政函〔2021〕13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9-14 11:02

ZJDR-2021-00003                       芷政函〔2021〕13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维护肉食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严禁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二、严格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具备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严禁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

三、严格落实生猪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采购台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相关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加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肉(俗称“白板肉”)及肉制品、半成品。

四、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落实非洲猪瘟、瘦肉精自检制度,屠宰生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手续不齐的生猪,严禁屠宰染疫病害生猪,严禁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私屠滥宰窝点以及非法销售、加工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45-685065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6822008,县公安局:110)。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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