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芷政办发〔2021〕2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2-30 13:56


  

芷政办发〔202124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


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企业投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对外投资入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无形资产投资等)、金融投资(含债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期货投资等金融衍生业务)及其他依规需报告的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三)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四)监督企业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五)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完善企业主业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将经确认的主业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发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的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预期贡献;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各类投资规模与比重、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第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主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汇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全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2.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3.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5.项目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6.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2.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3.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和业务、核心资源、技术、采购、生产、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4.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项目建设、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

5.关联企业调查,包括目标企业所有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参股企业合法设立、经营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三)投资项目法律审核,应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委托法律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与非国有资本、非县属国有资本开展合资合作以及投资项目位于县外境内的,应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法律审核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1.投资主体、合作方的资格以及决策程序;

2.投资规模与内容、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等;

3.投资合作方历史沿革、股东构成情况、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涉诉仲裁事项等;

4.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等;

5.投资方案实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论证未通过,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决策。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50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或1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二)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5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或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由企业自行决策,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投资实施前,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报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还需报送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意见;

(五)(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企业投资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企业应对全部特别监管类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作用,强化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决策和执行;

(三)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

(四)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投资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投资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严格规范投资事项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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