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芷教发〔2024〕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8-21 09:49

ZJDR-2024-04001

芷教发〔2024〕5号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食堂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芷江侗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湖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湘教发〔2024〕30 号)《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4〕16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是食堂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确保本校学生食堂卫生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食堂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场、污水池、猪圈)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学生食堂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一律采取自营。

第六条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宿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不得用改变常规作息时间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第七条 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八条 实行校长、教师代表及学生家长缴费陪餐制度,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按谱供餐。落实“两荤两素进碗”。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

第十条 各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卫生,以及食堂员工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状况。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备。

第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四章  食材采购和贮存

第十六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学校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营改计划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非营改计划学校学生食堂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等方式向师生提供供餐服务。选择学生食堂托管的学校,需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要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确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规范原辅材料采购。

(一)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十八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食品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每笔供货清单、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九条 建立供货商服务评价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服务评价,对评价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营养餐(午餐)必须单独出库。

第二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cm以上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有明显标识。

第五章  食品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留样柜原则上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存财政账户。实行营养改善计划“5+X”(X≦2)供餐模式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不允许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不允许强制捆绑收费。学校食堂收取师生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零星购买食材或物品的白条,应该按月或学期汇总由学校向税务部门开具税票,白条为附件一并作为支出凭据。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及学校所有临聘人员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九条 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其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

第三十条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个人或家庭或就近学校托餐的,由学校与托餐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伙食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改计划校个别学生因学生身体或家长强烈要求等原因,不能在校就餐,应该由学生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学校批准,报县教育局备案。不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学生,家长申请时间以整月或整期为限。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月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实行督查常态化。县教育局会同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卫健局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每学年不得少于两次。同时,将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工作重点内容进行督导,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暗访制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公示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组织机构,每天公示食堂食材出入库、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每月上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表,并在公示栏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克扣补助资金等行为。在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虚报就餐人数、天数,或补助标准未达国家基础标准,多获得中央资金的;

(二)违规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将非营养改善计划范围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或偏远教学点学生应享受却未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

(三)将资金通过财政代管资金账户、预算单位实拨账户转拨,以拨代支的;

(四)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 ”,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六)违规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挪用于平衡预算等支出;

(七)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含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学校食堂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的;

(八)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九)采购伪劣食材,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脱水蔬菜等深加工食品的;长期供应单一品种食品的;

(十)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十一)具备食堂供餐条件未按要求提供午餐(热食),采用课间加餐模式提供营养餐,提供饼干、蛋糕等冷餐的;

(十二)强制将早餐、牛奶款等与营养餐捆绑收费,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享受热食午餐的;

(十三)学校财务账务不规范,食材用现金支付、白条报账,未按要求实行专账核算的;

(十四)伙同供应商虚增食材成本套取财政资金,搞利益输送的;

(十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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