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中心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市级出台新文件。2022年4月3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要求各县市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是我县原文件已不适应新规定。因省、市已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文件已不适宜我县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事宜。
二、制定出台的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怀政发〔2022〕6号和怀政办发〔202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坚持征收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延续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际情况初拟了《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一条。
三、制定过程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将《实施细则》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但均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2022年10月11日,组织召开了《实施细则》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和芷江镇、罗旧镇以及长期从事征拆一线工作人员共17人,邀请芷江镇大垅坪村、三里坪村以及罗旧镇等村委会主任8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5条。2022年12月1日在县政府办一楼3号会议室召开了专家讨论会。2023年6月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将送审材料送至县政府办审定后交县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签署印发,《实施细则》经过近2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文件的规定,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新的《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如下:
1.征收范围涵盖县城规划区内外。《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对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在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的“县行政规划区内”的基础上涵盖了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2.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搬家补助费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的700元提高到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提高到800元,其他不变。
3.对安置方式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方式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改为“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
4.安置费用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2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怀政办发〔2022〕5号文件是27万元/人,芷政发〔2018〕7号文件是25.11万元/人,现调整为26万元/人。
5.关于生效时间的确立。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序号 |
正 文 条 款 |
依 据 |
|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1.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5号)(以下简称【怀政办发〔2022〕5号】) 【怀政办发〔2022〕5号】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根据芷江实际。
|
2 |
第二条 凡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
1. 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二条 怀化市鹤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2.根据芷江实际。 |
3 |
第三条 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收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自然资源、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三条 市、区两级征收安置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安置事务性工作。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根据芷江实际。 |
|
第二章 安置资格 |
|
4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 (一)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二)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或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征收实施机构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安置对象资格确认的依据。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 (一)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二)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 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征收安置机构公示。公示结果报市征收安置机构备案。 2.根据芷江实际 |
5 |
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且已进行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再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2.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第二十九条。 |
6 |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户籍迁入人员须向公安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相关户籍迁入资料,并经公安部门对户籍迁入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户籍迁入人员须向公安部门提交不动产、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相关户籍迁入资料,并经公安部门对户籍迁入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
7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0个月内新出生人口。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0个月内新出生人口。 |
8 |
第八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因农用地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八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因农用地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 |
9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安置后家庭新增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前述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 (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迁入户籍的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编及前述单位的离退休工作人员; (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迁入户籍的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
10 |
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
11 |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选择现房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和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机构提供了过渡周转房源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一条 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 选择现房安置,且逐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在土地供应后,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提供房源之日起,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00元。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参照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第二十条。 3.根据芷江实际 |
|
第三章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
|
12 |
第十二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
13 |
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人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人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
14 |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2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安置,按照每人27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 2.根据芷江实际。 |
15 |
第十五条 选择现房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超过现房安置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所选楼盘市场价购买。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五条 选择现房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超过现房安置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所选楼盘市场价购买。 |
16 |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机构负责落实现房安置的房源。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六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现房安置的房源。 |
|
第四章 县城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
|
17 |
第十七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纳入征收成本。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纳入征收成本。
|
18 |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十九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
19 |
第十九条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二十条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
20 |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县人民政府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1.参照【怀政办发〔2022〕5号】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鹤城区人民政府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采取预留地方式,具体按照鹤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障标准执行。 |
|
第五章 附 则 |
|
21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1.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2.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