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市级出台新文件。2022年4月3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要求各县市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是我县原文件已不适应新规定。因省、市已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文件已不适宜我县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事宜。

二、制定出台的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怀政发〔2022〕6号和怀政办发〔202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坚持征收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延续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际情况初拟了《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一条。

三、制定过程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将《实施细则》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但均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2022年10月11日,组织召开了《实施细则》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和芷江镇、罗旧镇以及长期从事征拆一线工作人员共17人,邀请芷江镇大垅坪村、三里坪村以及罗旧镇等村委会主任8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5条。2022年12月1日在县政府办一楼3号会议室召开了专家讨论会。2023年6月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将送审材料送至县政府办审定后交县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签署印发,《实施细则》经过近2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文件的规定,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发〔2018〕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新的《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如下:

1.征收范围涵盖县城规划区内外。《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对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在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的“县行政规划区内”的基础上涵盖了县城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2.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搬家补助费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的700元提高到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提高到800元,其他不变。

3.对安置方式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方式由芷政发〔2018〕7号文件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改为“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

4.安置费用进行了调整。《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2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怀政办发〔2022〕5号文件是27万元/人,芷政发〔2018〕7号文件是25.11万元/人,现调整为26万元/人。

5.关于生效时间的确立。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