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该《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并出台《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可以推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提供政策支撑,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做法,推动芷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程。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4月18日在芷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尔后于5月8日向县财政、发改、文旅等12个相关单位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截至5月18日共收到12份反馈意见,其中仅县文旅广体局1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提出了宝贵意见。普遍认为,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有必要、很及时,对于推动芷江文化历史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建议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编写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参照了《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需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按照审批公布的类型和权限,历史地段的保护层级可略低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层级。
《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经过近8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2024年6月14日,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梁元和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九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胜兴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原则通过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办法》,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名城保护工作,全力以赴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断擦亮芷江城市名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第一条 为加强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与管理,大力推进文化强县战略,全面传承历史的真实信息,促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建设特色文化名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芷江县域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黟县城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3.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4.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五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规划管理工作;县文物、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的相关管理工作。所在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环境整治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城管、工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五条 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名城办”)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巡查、消防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黟县分局、县世界文化遗产事务中心、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修缮整治和保护的关系。 |
1.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2.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修缮整治和保护的关系。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等的保护管理工作。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3. 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九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2.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九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具体划分范围以保护规划为准。 |
1.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一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进行修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影响。 |
1.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2.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 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 依据《芷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 结合本县实际。 |
第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除按照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规定的必要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根据保护要求逐步予以整治;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前,应书面征求县文物部门意见。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第第一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
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参照《芷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同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造、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供水、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与传统不协调的建筑,应依据保护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3.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第三部分主要建设内容(二)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第一项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针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彩、屋顶形式等与整体风貌和环境不协调的建筑,采取改变立面形象与色彩材质、门窗样式、改造空调机架雨篷、添加坡屋顶、替换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进行外观整治,确保风貌一致协调。对质量较差的临时建筑和与传统风貌明显不协调的建筑,经论证后可以进行拆除,拆除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有关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视情况开展降层改造措施。 4.基于历史风貌特征,保护和延续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修复传统肌理,延续历史文脉,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及专家意见,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造、扩建建筑时,应当在
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供水、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依据保护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或者拆除。 5.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四条 传统街巷的保护应坚持“保护风貌、改善设施”的原则,在保持其传统尺度和形制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整体格局,严禁破坏传统街巷的走向和宽度、路面铺装、古树名木、古井等构成历史风貌的景观要素。 |
1.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六不”原则: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四条 传统街巷的保护应坚持“保护风貌、改善设施”的原则,在保持其传统尺度和形制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整体格局,严禁破坏传统街巷的走向和宽度、古树名木、古井等构成历史风貌的景观要素。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文保单位,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文保单位,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申报文物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风貌。 (三)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 (四)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五)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六)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对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筑物,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
1.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建办科〔2024〕11号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提升历史建筑使用性能,开展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内部空间改造、配套装修与展陈展示等。对历史建筑的墙体、门窗、结构、装饰等体现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修缮、维护和加固。对有损价值要素的后期不当遮挡和损害的改动、加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 (四)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五)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六)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对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的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的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审查,并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予以设计处理。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消防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
1.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2.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予以设计处理。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名城办、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3. 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档案,明确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文化街区和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条 经审批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范围内新发现大型地下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存,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破坏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文物部门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调整工作。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1. 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审批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发现大型地下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存,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破坏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县名城办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工作。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牵头会同县规划、文物等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档案,并定期更换档案信息,内容包括: (一)街区、地段历史变迁情况; (二)整体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三)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和使用情况;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设项目; (六)保护范围内的居住人口情况; (七)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造成影响的活动。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二十一条 县名城办负责组织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并定期更换档案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定期报送更新材料,内容包括: (一)街区历史变迁情况; (二)整体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三)保护范围内历史遗存古建筑档案; (四)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和使用情况; (五)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设项目; (七)保护范围内的居住人口情况;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造成影响的活动。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文物、住建等主管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直相关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能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参照《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政办〔2022〕12号)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能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
1.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管理工作快速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