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该《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并出台《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确保保护资金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还可以规范资金管理流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做法,推动芷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程。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4月18日在芷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尔后于5月8日向县财政、发改、文旅等12个相关单位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截至5月18日共收到12份反馈意见,其中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文保中心等4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提出了宝贵意见。普遍认为,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必要、很及时,对于推动芷江文化历史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建议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写过程中参照了《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二)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名城保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文保中心共同负责管理和名城保护资金不得用于6类支出的内容。
《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过近8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2024年6月14日,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梁元和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九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胜兴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原则通过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名城保护工作,全力以赴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断擦亮芷江城市名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结合本县实际。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县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遗存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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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市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2. 结合本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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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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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第三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名城保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名城中心)、县文旅广体局、县文物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县住建局会同县文旅广体局、县文物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负责项目绩效目标初审、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规定名城保护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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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第四条 名城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名城办,下同)、市文旅广电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提出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负责项目绩效目标初审、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 2.结合本县实际。 |
第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二)向中央、省、市争取的用于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 (三) 从城市配套费中按1%至3%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 (五)其他可以依法筹集的资金。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区级(含高新区、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二)从市、区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扣除省市专项计提部分)中提取1%,其中区级提取收入全部上解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三)向中央、省争取的用于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补助性资金。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集中申报、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严格监管、讲求实效,吸纳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
1. 参照《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第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集中申报、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严格监管、讲求实效,吸纳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2. 结合我县实际。 |
第七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八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费用:主要用于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建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费用: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维修和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传承、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我县历史文化名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名城保护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范围。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费用:主要用于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 (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费用: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维修和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传承、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专项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九条 名城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
1.参照《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财发〔2023〕26号)第九条 名城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动态调整。 (一)项目计划申请及项目预算 拟维护修缮项目计划由保护责任人提交《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属地乡镇核实并出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经古城保护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县政府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列入年度预算。 保护责任人是指县文物部门、县文旅广体局及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资金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保护责任人提交《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及其它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项目申请材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涉及政府采购及财政评审的需按其规定执行。 县文物部门、县文旅广体局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申请程序 (一)项目计划申请和年度预算编制 拟维护修缮项目计划由保护责任人提交《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原址修缮审批流程》规定的材料,经属地办事处核实并出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属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区政府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列入年度预算。 保护责任人是指市文物局、市文广体旅局及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资金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保护责任人提交《安阳市历史保护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及其它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送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申请。 项目申请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市文物局、市文广体旅局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初审,经县古城保护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申请项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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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条 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申请项目专项资金。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奖补标准如下: 国有或集体产权的保护更新项目名城保护资金奖补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80%,私有产权的保护更新项目名城保护资金奖补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50%。重大保护更新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全额投资。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国有或集体产权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50%,私有产权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30%。我市重大保护整治项目可予以全额投资。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名城保护资金绩效评价每年3月底前,县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对上年度名城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县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名城保护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的名城保护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的依据。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每年3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有关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四条 资金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展、名城保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以虚假项目等手段骗取和挤占、挪用名城保护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名城保护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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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名城保护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名城保护资金; (三)擅自将名城保护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截留、挪用和挤占名城保护资金; (五)其他违规使用名城保护资金的情形。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三)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工作,并审核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设计方案,负责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的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县文物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保护修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视其权属及等级实际档次分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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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审核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设计方案;负责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的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市、区文物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工作。保护修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接受文物部门监督指导。 市文广体旅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行政区域项目,其中历史保护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元素的总代称。 |
1.参照《安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政办〔2022〕4号)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行政区域项目,其中历史保护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元素的总代称。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快速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