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一、出台该《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第一、出台《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规范投资编制、评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 实行“管、评、审”相分离的机制,厘清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三、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评审工作程序;
第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行为。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概)预、结算进行复核,规范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阶段中介机构评审行为;
第五、进一步规范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二、制定过程
根据第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及第19次县委常委会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管理改革工作安排,《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拟稿,2024年8月19日完成初稿,2024年8月23日通过县财政局税政法规金融股审核,2024年8月29日通过局党组会议,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于2024年9月4日完成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11日向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办法内容提出了宝贵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2025年1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并且在2025年2月28日,县委第3次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范围。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2.本级预算资金;3.政府债券项目资金。
(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变更和超合同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隐蔽工程量、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变更调整的,工程预算单次增减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或增减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且累计增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果。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先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按以下程序报告审批:(1)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进行集体研究。并将按以上审批程序填写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予以备案;
(三)严格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经过近七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此说明。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一、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规范投资编制、评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文件,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2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结合我县实际。 |
二、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1.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 2.本级预算资金; 3.政府债券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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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预算资金; (三)主权外债资金; (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2.结合我县实际。 |
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专业能力(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或具备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事务咨询的中介机构。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专业能力(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或具备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事务咨询的中介机构。 2.结合我县实际。 |
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工程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概)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3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0%,涉农项目全覆盖),并按抽查复核结果进行整改落实。 工程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概)预算、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心直审;送审金额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结算评审,由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初审结论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财评中心进行复核确认并对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进行考核。 (二)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控制、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三)财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竣工结算依法进行监督。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预算和有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文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其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财政部门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以上工程项目预算实行全覆盖复核。 (三)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四)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采购限额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五)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结(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全面核查。 (六)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和批复。 2.结合我县实际。 |
五、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按相关程序批准可以先实施后进行(概)预算评审,如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预算评审,直接进行结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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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五条: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按相关程序批准可以先实施后进行预算评审,如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直接进行结算审计。 2.结合我县实际。 |
六、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概)预、结算评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财政部门对(概)预、结算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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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六条: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决)算评审、审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财政部门对预(决)算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和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复核产生的审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结合我县实际。 |
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规划与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环评咨询、土地评估、会计事务咨询等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确定。有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指导标准(意见)的按指导标准(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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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七条:建设单位采购的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规划与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环评咨询、土地评估、会计事务咨询等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确定。有市人民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指导标准或指导意见的按指导标准(意见)确定。 2.结合我县实际。 |
八、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合格后,及时将初审报告和资料报送审查单位,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开展前期调研,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申请将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未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前由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并报批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有关真实详尽资料以及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编制及报审;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收到财评中心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按照财评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标投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申请、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办理资产和资料移交等工作。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预结(决)算资料初步审核后,及时将初审报告和资料报送审查单位,并对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四条第(三)点: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3.结合我县实际。 |
九、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
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九条: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审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
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送审(概)预算不能高于批复概算,建设单位向受托中介机构、财评中心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经审核合格的工程施工图; (四)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书; (六)地勘资料; (七)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八)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招标上限值审核申请; (九)其他相关资料。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条:(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图; (四)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地勘资料; (七)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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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不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
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一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不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
十二、竣工结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审,报审结算金额不得超工程合同总价。在审核过程中,如建设单位确实有漏报或少报的事项,经主审人员核实后确认属实且符合规定的,需建设单位向评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并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补充结算资料审批表(附件12),经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最终审批后做为补充结算列入到送审造价中。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和受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的结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四)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五)地勘资料;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 (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及审批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建设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经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和纸质版,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证明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的结算审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四)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五)地勘资料;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 (七)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九)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十二)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和纸质版,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证明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2.结合我县实际。 |
十三、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概)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 (一)清单和定额选用。采用同期国家、省颁布的相关清单规范和定额标准及文件。 (二)建筑装饰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装饰标准执行相关规定,未列入县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市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从其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材料价格。采用同期《怀化工程造价》预算发布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前定价”。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的单价原则上不设暂估价;有重要材料设备确需设暂估价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前定价”(询价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经合法的渠道进行询价后,建设单位组织会议讨论并出具询价报告,最后签字确认)确定单价。 (四)实物量核实。中介机构需对每个结算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记录,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认可。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 (一)清单和定额选用。采用同期国家、省、相关清单规范和定额标准及文件。 (二)建筑装饰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装饰标准执行相关规定,未列入市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从其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材料价格。采用同期《怀化工程造价》预算发布价。 (四)实物量核实。中介机构需对每个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记录,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认可。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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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变更和超合同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隐蔽工程量、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变更调整的,工程预算单次增减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或增减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且累计增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果。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先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按以下程序报告审批:(1)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进行集体研究。并将按以上审批程序填写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予以备案。 增减变更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10万元以下或变更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函,由建设单位按照集体研究原则,形成结论或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严禁“先斩后奏”“暗度陈仓”、虚增工程量等违规变更行为,对于事前不报告不审批、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行为不予认可、不予财政预算评审和工程结算评审。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间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调整的,属融资平台公司的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100万元以上或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且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50万元以上或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等)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按程序送原评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由于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清单错项漏项造成预算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未进行评审和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变更金额未到达前款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集体研究原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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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报告,由委托单位组织专家会审确定。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五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预算评审、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报告,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2.结合我县实际。 |
十六、 实行限时评审制度。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工作。项目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审意见;项目送审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项目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或技术复杂型建设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县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单位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意见。 财政部门和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通过工程建设管理审批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报告。因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
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六条: 实行限时评审、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评审、结(决)算审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审计结论。通过工程建设管理审批系统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报告。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或审计工作时间。 2.结合我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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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合同、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在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支付。 |
1.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合同、监理意见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融资平台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SPV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结合我县实际。 |
十八、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
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
十九、 项目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必须报送结算审核,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 |
1.根据《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十九条: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后6个月内必须报送结算审核,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10%和经审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2.结合我县实际。 |
二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性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向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要求; (三)负责协调处理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四)加强对政府性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财政评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报送的评审资料,一次性告知需报送的资料。对逾期拒不提供完整、合规资料的,不予以评审; (二)评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结算;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六)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会审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财政评审风险; (七)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对接受财政评审部门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管理; (九)向财政部门反映评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十)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
1.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2号)第十八条:财政评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 (委托) 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 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财政评审风险; (四) 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 (委托)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 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对接受财政评审部门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及监督管理; (六) 编制并发布相关费用计费指南; (七) 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八) 加强对全市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 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结合我县实际。 |
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对接联系财政评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按照财评中心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自财政评审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主体责任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六)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评中心项目评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七)收到财评中心出具的定案表(征求意见函),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八)项目完工后办理资产和资料移交及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 |
1.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2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设 (委托) 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 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对接联系财政评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 按照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四) 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五) 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评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六) 收到财政评审部门出具的定案表 (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意见)。 2.结合我县实际。 |
二十二、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项目(概)预、结算评审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财评中心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财评中心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五)与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向财政评审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和擅自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及成果(电子文本)用于评审报告以外事项。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七)外聘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八)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九)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
1.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2号)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财政评审部门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财政评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五)与相关参建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向财政评审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和擅自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及成果(电子文本)用于评审报告以外事项。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七)外聘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八)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九)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2.结合我县实际。 |
二十三、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配合(概)预、结算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项目(概)预、结算评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选择中介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审批或评审而未进行审批或评审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
参照《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配合预、结(决)算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项目预、结(决)算评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选择中介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审批或评审而未进行审批或评审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
二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按照县本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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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芷办发电〔2022〕27号)第四章“概算审批”第五章“概算控制、调整和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
二十五、EPC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省、市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
参照《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芷办发电〔2022〕27号)第二条“EPC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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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快速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