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该《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第一、出台《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规范投资编制、评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 实行“管、评、审”相分离的机制,厘清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三、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评审工作程序;
第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行为。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概)预、结算进行复核,规范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阶段中介机构评审行为;
第五、进一步规范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二、制定过程
根据第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及第19次县委常委会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管理改革工作安排,《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拟稿,2024年8月19日完成初稿,2024年8月23日通过县财政局税政法规金融股审核,2024年8月29日通过局党组会议,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于2024年9月4日完成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11日向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审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办法内容提出了宝贵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2025年1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管理办法》并且在2025年2月28日,县委第3次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范围。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2.本级预算资金;3.政府债券项目资金。
(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变更和超合同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隐蔽工程量、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变更调整的,工程预算单次增减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或增减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且累计增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果。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先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按以下程序报告审批:(1)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增减变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进行集体研究。并将按以上审批程序填写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予以备案;
(三)严格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经过近七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