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一、出台该《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为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制定过程
(一)2024年9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到怀化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学习,主要考察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甄别,补偿标准、社会保障征缴、安置及补贴参保等工作;
(二)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2024年10至12月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15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5年3月31日开展听证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起草的《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其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在多轮讨论后完善了该《实施办法》。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2025年4月1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25年4月23日,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第8次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第四条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我县起草的《实施办法》在认定时间段(从2007年7月24日开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对象“存量”基本情况基准日(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确定认定范围)、(解释并细化了5种不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集体研究同意,我县补贴年限为5年)。
《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经过近6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此说明。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条 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一大点第(一)点: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大点第(三)点: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第二大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一大点第(二)点: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仅涉及基本养老保险。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参照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10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仅指基本养老保险。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7年7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公布实施后,因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统一征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导致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在征地时(具体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日期为准)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范围: (一)系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 (五)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六)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第二大点第(一)点: (一)认定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2、参照《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10号) 第六条 适用对象: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 (四)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在征地时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上述人员,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村民委员会(社区)而未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和不属于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第一大点第(一)点: (一)重点范围。 主要甄别以下人员: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1月1 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法律法规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2、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四条 在征地时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上述人员,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3、参照《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村民委员会而未依法承包农村 集体土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和不属于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4、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六条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芷江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申请表》和《芷江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所在村组织有关村民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讨论等,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芷江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认定花名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进行复审,复审情况提交乡镇党政领导工作会议通过。 4、会审。各乡镇复审后将《芷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县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将《芷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第二大点第(二)点: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 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 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3. 第一轮公示。《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 会审。审查后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 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 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调度督办,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 |
第七条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二)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三)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 第二大点第(三)小点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月补贴的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补贴的年限不低于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2、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 4、结合我县实际。 |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10号)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逐年缴费,按照“先缴后补”的流程,凭年度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时,缴费补贴尚未领完的,待其办理退休时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纳入保障对象时,已经办理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征地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5年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三)点: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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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三)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二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贴;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贴后,其未领完的部分,可在其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三)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参照《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10号) 第十五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 条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贴;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贴后,其未领完的部分,可在其达到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 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三条 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二大点第(三)点: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
第十四条 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计提等工作,并确保足额筹集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
1、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征收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计提等工作,并确保足额筹集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三大点第(三)点: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2、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一)点:(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
第十七条 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违纪违规情况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与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名称、公告时间、征地面积确认工作(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拆迁协议);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县信访部门负责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县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二)点:(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2、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调解和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调解和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十九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追回被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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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落实政策的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参照《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追回被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合我县实际。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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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第四大点第(三)点: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府快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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