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关于《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该《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必要性
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减少秸秆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改善县域生态环境。
第二、科学划定禁烧区和限烧区,规范秸秆焚烧管理,平衡农业生产需求与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明确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提升执法可操作性,避免秸秆焚烧引发的火灾隐患和公共安全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
2025年4月,我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湘府阅〔2025〕17号)和《湖南省关于精准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指导意见》(湘环发〔2025〕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划定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
组织专班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18个乡镇的耕地、利用现状及焚烧高发区域进行实地调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秸秆综合利用基础和露天焚烧实际,有效降低秸秆露天焚烧活动引发城市污染天气风险,结合气象、人口密度、环境敏感区等数据,初步划定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征求意见情况
1、2025年7月22日举行听证会,邀请各相关部门、乡镇代表及种粮大户代表等对《通告》进行听证,未收到反馈意见。
2、2025年7月1日至30日我局通过县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30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二是禁烧区、限烧区范围;三是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借鉴本省益阳市、湘潭市、浏阳市经验,引入“网格化监管”模式,明确村(社区)级巡查责任,并设置秸秆禁烧限烧区域及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关于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经过近4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
依 据 |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规范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结合芷江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决定划定芷江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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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 (湘环函〔2025〕29号)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禁烧常态、以禁促用”总体思路,制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限烧管控。 2、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
一、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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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2、《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二条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3、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
二、禁烧区、限烧区范围 (一)禁烧区范围 (1)芷江县县城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沪昆高速铁路、湘黔铁路,共计2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沪昆高速公路、长芷高速公路、包茂高速公路、芷铜高速公路共计4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20国道,S254、S555、S334、S335 省道,共计5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芷江机场共计1个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限烧区范围 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耕地区域。 |
1、《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第二章第(九)芷江县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 (1)芷江县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沪昆高速铁路、湘黔铁路,共计2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沪昆高速公路、长芷高速公路、包茂高速公路、铜怀高速公路共计4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20国道,S254、S555、S334、S335 省道,共计5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芷江机场共计1个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结合我县实际。 |
三、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和外来物种入侵的秸秆,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村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3)对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出现特殊天气情况、县级统筹安排要求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3.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
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第三章禁烧管控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划定的禁烧区,结合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落实秸秆禁烧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六条: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第三章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 限烧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 18:00至次日 9:00 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结合我县实际,确保我县秸秆禁烧工作快速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