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芷环评〔2025〕 2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岩桥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小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P8K1B76)于2025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普通类)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5年1月26日受理该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并完成了网上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岩桥镇居委会,2018你公司投资15346万元,在岩桥镇居委会建设“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于2018年9月委托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近期工程及近期配套管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完成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9月29日取得怀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环审〔2018〕103号)。2018年10月9日取得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文》(芷水审批〔2018〕71号),且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但暂未与相关部门联网。2024年4月,你公司决定试运行后芷江侗族自治县沅州新能源污水处理厂项目,2024年8月,经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发现项目消毒工艺由原环评批文中的紫外线消毒工艺变动为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废气无组织改为有组织排放、废气风量降低(不影响废气达标排放),其中消毒工艺变化导致增加废气污染物氯化氢。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68号)规定,该消毒工艺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同步将原环评中废气经1套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改为2套除臭系统+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建设地点、厂区面积、其他工艺和设备、管网、纳污范围、进出水标准均无变化。
二、项目建设符合《怀化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等相关要求。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在运行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采用“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沉砂池→AA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接触消毒池”工艺作为实施方案;深度处理工艺采用“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污泥深度脱水工艺采用“低温干化”,消毒工艺采用“采用亚氯酸钠与盐酸反应生成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舞水。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粗格栅间提升泵房、细格栅间、沉砂池、污泥脱水车间等单元产生的恶臭收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经1#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AAO生化池(两组)、沉淀池等单元产生的恶臭收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经2#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恶采用臭喷洒除臭剂、种植绿化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HCl气体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消声等;设备隔声减振;车间隔音等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栅渣、沉砂、污泥采用在厂区北侧建50m2固废暂存间,采用封闭运输车运往芷江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危险废物(废机油、在线监测及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废机油桶、废化学试剂包装袋)采用在厂区北侧建10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亚氯酸钠、盐酸罐区设置围堰保证可容纳单个最大罐体泄漏物料。
五、项目在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芷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