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芷环罚〔2026〕02号
当事人名称: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NX2F4N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巴州村茶元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怀化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2025年10月16日-2026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涵管)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者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未配套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厂区内地面积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杨大福《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13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福接受调查询问并确认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周**《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接受调查询问并确认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壹拾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1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涵管)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者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装卸未配套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厂区内地面积尘较重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与本案的适格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基本身份信息。
7.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8.证据名称: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购买砂石原料凭证、销售水泥制品管件凭证、购买散装水泥凭证等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场地及设施租赁、原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等情况。
9.证据名称:《怀化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怀生环委发〔2025〕6号)、《关于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严格管控的紧急通知》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2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在怀化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以及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怀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严格管控的紧急通知》后,你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10.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芷环责改〔2026〕02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16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事实。
11.证据名称:《关于我公司扬尘污染防治整改情况的报告》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8日;提供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主动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12.证据名称:《关于我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以芷江侗族自治县福通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工业物料、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芷环罚告〔2026〕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100%=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罚款金额=〔20%(裁量起点)+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2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2万元。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营业部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81690104000574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