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芷环罚〔2026〕04号
当事人名称: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
经营者:陶荣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P4NB60T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麻缨塘白溪坪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专项行动移交线索,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于2023年12月29日取得了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万平方米PVC墙板、扣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芷环评〔2023〕14号),2025年6月9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现场检查时,你厂3条PVC扣板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0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厂PVC扣板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另案处理)的违法事实,以及现场勘察平面图绘制信息。
2.证据名称:你厂厂长胡**《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5月20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厂厂长胡**确认你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PVC墙板、扣板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壹拾伍张;作出时间:2026年5月20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厂PVC扣板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大气帮扶专项行动线索移交表》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开展大气帮扶专项行动,将你厂涉嫌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我局立案调查。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和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厂与本案的适格主体身份,以及经营者和厂长基本身份信息。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厂经营者陶荣贵委托厂长胡**接受我局调查处理、确认调查情况和法律文书、提供相关材料及代为行使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7.证据名称:《关于年产20万平方米PVC墙板、扣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怀芷环评〔2023〕1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用电缴费发票、春节放假通知、原料购货单、产品出货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厂取得环评批复和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PVC墙板、扣板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时间不足6个月的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安全环保岗位职责》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单位: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厂岗位职责相关信息。
9.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芷环责改〔2026〕04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事实。
10.证据名称:《整改情况报告》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芷江华美家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厂全线停产整改及整改措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芷环罚告〔2026〕0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裁量出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20%(裁量起点)+5%(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100万元=25万元。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不独立,本案已对个体工商户主体处罚款25万,不再另对经营者个人重复叠加双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