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芷环罚〔2026〕0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7-08 18:14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

负责人:冉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889332906A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开展了大气帮扶专项行动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现场执法采样监测。2026年5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专项行动执法组将你加油站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我局。根据2026年5月26日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监测结果,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的2#、3#、5#、6#加油机(汽油)检测液阻压力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1中液阻最大压力限值;2#、5#加油枪(汽油)检测气液比分别为1.67、0.87,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规定的1.0-1.2标准限值。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1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现场执法采样监测,你加油站值班经理林**对现场采样监测签字确认的事实。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1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现场执法采样监测,你加油站值班经理林**对现场采样监测签字确认的事实,以及现场勘察平面图绘制信息。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柒张;作出时间:2026年5月21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现场执法采样监测,值班经理林**现场确认的事实。

4.证据名称:《大气帮扶专项行动线索移交表》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加油站开展大气帮扶专项行动,将你加油站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我局依法处理的事实。

5.证据名称:2026年5月26日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加油站的2#、3#、5#、6#加油机(汽油)检测液阻压力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1中液阻最大压力限值;2#、5#加油枪(汽油)检测气液比分别为1.67、0.87,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规定的1.0-1.2标准限值及你加油站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事实。

6.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怀芷环检告〔2026〕01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向你加油站送达2026年5月26日《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并告知监测结果的事实。

7.证据名称:值班经理林**《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确认执法监督性现场监测经过及《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检测结果的事实。

8.证据名称:投资人卢**《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确认执法监督性现场监测经过及2026年5月26日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检测结果的事实。

9.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值班经理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加油站与本案的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值班经理和投资人基本身份信息。

10.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芷江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芷江侗族自治县七七二加油站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芷环审〔2017〕0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加油站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行政许可合法的事实。

11.证据名称: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执法监测技术方案(科博检字〔2026〕第W765号)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科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加油站值班经理林**、投资人卢**对监测技术方案签字确认的事实。

12.证据名称:2025年8月26日湖南瑞鉴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JJC2025696-1)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自行监测应该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限值的事实。

1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湖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七七二处凯旋路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加油站负责人冉海军委托投资人卢**接受我局调查处理、确认调查情况和法律文书、提供相关材料及代为行使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14.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芷环责改〔2026〕05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向你加油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事实。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芷环罚告〔2026〕06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加油站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出你加油站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罚款金额=〔10%(裁量起点)+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2万元。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打印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芷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