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芷环罚〔2026〕0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8-04 16:12

当事人名称: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96239078D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胡家垅水库旁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典型案例披露问题的交办函》(怀生环委办函〔2026〕25号)交办问题,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以来,你公司检验的柴油车湘N1816Q(5月21日)和湘N0320P(5月27日),检验报告中填写的是无OBD,车检视频显示环保检验员全程未使用油温尺测量机油温度;柴油车湘NWJ383(1月23日)和湘NRQ267(4月15日)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柴油车湘N7NZ99(4月28日)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数据读取不足9秒;柴油车湘N2765M(1月14日)、湘NMR062(1月15日)车检视频显示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对上述7台柴油车开展检验,但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9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你公司检验的柴油车湘NRQ267的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仅8秒,但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以及现场勘察平面图绘制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玖张;作出时间:2026年6月29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营运状态,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验线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查阅柴油车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的事实。

3.证据名称: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以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壹张;作出时间:2026年6月29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仅对柴油车湘NRQ267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未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对柴油车湘NRQ267检验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确认的事实。

4.证据名称: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7NZ99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湘NWJ383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中数据读取不足9秒,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烟,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承认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0320P和湘N1816Q的OBD过程数据因协议不兼容无法上传到联网平台,在检验报告里选择了无OBD系统,不使用油温尺测量机油温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承认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环保检验员蒲**《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7NZ99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湘NWJ383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中数据读取不足9秒,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烟,检验员未在车旁查看,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环保检验员蒲**承认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环保检验员蒲**《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7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0320P和湘N1816Q的OBD过程数据因协议不兼容无法上传到联网平台,在检验报告里选择了无OBD系统,不使用油温尺测量机油温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环保检验员蒲**承认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前总经理兼引车员杨**《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7NZ99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湘NWJ383和湘NRQ267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数据读取不足9秒,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烟,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前总经理兼引车员杨**承认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承包人、管理者(现任)邓**《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7NZ99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湘NWJ383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数据读取不足9秒,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黑烟,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承包人、管理者(现任)邓**承认违法事实。

10.证据名称:环保登录员覃**《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2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黑烟,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环保登录员覃**承认违法事实。

11.证据名称:最高管理者许*《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柴油车湘N7NZ99在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湘NWJ383在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数据读取不足9秒,湘N2765M、湘NMR062车检视频显示尾气冒黑烟,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最高管理者许*承认违法事实。

12.证据名称:委托书原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群委托江**、蒲**、杨**、邓**、覃**、许*接受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具备法律效应的事实。

1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视频光盘资料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8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确认违法事实。

1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与本案的适格主体身份,以及法定代表人基本身份信息。

15.证据名称:江**、蒲**、覃**、唐**、杨**、邓**和许*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日、7月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工作人员基本身份信息。

16.证据名称:江**、蒲**、覃**、唐**、杨**、杨**《任命通知》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工作人员任命信息。

17.证据名称:江**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汽车修理工二级职业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兼技术负责人江**从业资质信息。

18.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注册登记检验流程图、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图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机动车检验资质和检验流程信息。

19.证据名称:柴油车湘N0320P、湘N1816Q、湘N7NZ99、湘NWJ383、湘NRQ267、湘N2765M、湘NMR062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复印件各壹份,车检视频(湘N0320P、湘N1816Q、湘N2765M、湘NMR062)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30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对上述7台柴油车开展检验,但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0.证据名称:购销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采购新底盘测功机和相应配套设施对原有检测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换代的事实。

21.证据名称:合同终止协议书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与原承包方杨**于2026年4月30日正式终止承包经营合同、责任分割的事实。

22.证据名称: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内部股东重组相关信息。

23.证据名称: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收费目录表市场调节价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收费标准为大型汽车80元/台、小型汽车50元/台的事实。

24.证据名称:环保违规问题的情况汇报;提取时间:2026年7月5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经营管理现状陈述、整改措施及请求。

25.证据名称: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对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的振动式转速测量仪校准证书、环境参数仪校准证书、油温传感器校准证书、柴油车氮氧化物(NOx)检测仪校准证书、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证书、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证书、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证书复印件各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3日;提供单位: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对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更新换代后的机动车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的事实。

26.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5〕32号)复印件壹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5年12月4日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因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被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两年内实施2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认定情形。

27.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怀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复印件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29日;作出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内容:芷江台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已被列入2026年怀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责任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芷环罚告〔2026〕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

〔20%(裁量起点)+15%(涉及的机动车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0万元=25万元。

违法所得金额:50元×7(小型柴油车台数)=350元。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3.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打印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芷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