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HCR-2016-01013
怀政办发〔2016〕2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需补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统一归集、足额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审核拨付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
(五)不可预见费;
(六)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房屋测量费、强制执行费及征收入户调查、征收补偿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发动、协调和聘请人员工资等相关工作开支;
(七)征收工作奖励基金;
(八)被征收房屋拆除费。
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项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计提。90%用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筹使用;另10%作为市级房屋征收工作管理经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筹使用。
第六条 征收工作奖励基金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提,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奖励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拆除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计提,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已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监理、垃圾清运及招标确定拆除施工单位等。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计提,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房屋征收的实物量漏项、突发事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此项经费为预备费,在实际发生时使用。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任务量按20元/㎡缴交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工作费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在财政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列入工作经费总额。
第十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房屋实物量调查登记、初步评估及拆除工作量(含水、电、气、通讯等设施迁移)等情况,结合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在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将资金足额存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分阶段预存,但在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预存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分阶段预存额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工作进度确定。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提供现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交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相关资料,经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可作价抵减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用于作价抵减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现房应移交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管。
房屋征收过程中,确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的,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结果,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追加数额书面通知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及时将追加资金缴存至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实行用款申报、审核拨付制度。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经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及相关经费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应当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每笔拨付到位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明细统计表》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强制执行经费足额存入人民法院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后核销房源。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送交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写《项目安置房安置明细表》、《项目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售价评估确定。
社会团购安置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安置房的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栋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图和安置房户型平面图。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及购买价格。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证》应注明购买安置房的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购买价格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证》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安置房购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超过购房款数额,被征收人应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购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调整、不适应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由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收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