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芷城拆字﹝ 2025 ﹞1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6-24 15:37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芷城拆字﹝ 2025 ﹞10号
江**:
经查,你(单位)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 芷江镇***村四组 修(承)建 钢架棚、临时遮阳棚 ,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未办理审批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五个工作日 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义务,我局将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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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