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龙**,性别:男,出生年月:200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12282002****555*,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十二组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滨江花园3栋1606入户门外扩,占用合用前室1.8㎡(长1.5米,宽1.2米),存在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6月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9号),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入户门外扩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9日,本机关对滨江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贺益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入户门外扩,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对滨江花园3栋1606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5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1.8㎡(长1.5米,宽1.2米)的具体位置及状况;
证据四:2025年6月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滨江花园3栋1606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滨江花园3栋1606业主为当事人;
证据五:2025年6月1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房产测绘队向本机关提供的房屋分户平面图,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入户门外扩占用区域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
证据六: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7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滨江花园3栋1606入户门外扩占用合用前室1.8㎡(长1.5米,宽1.2米)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证明滨江花园3栋1606业主为当事人;
证据十: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7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9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二: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本机关限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将擅自占用的合用前室恢复原状,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不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擅自安装的入户门,恢复合用前室原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