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渣广执罚决字〔2025〕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渣广执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杨**,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141*。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河西沿河路下菜园路段驾驶施工车辆未覆盖上路,造成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7月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河西沿河路下菜园路段驾驶施工车辆未覆盖上路,存在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渣广执责停(改)通字〔2025〕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4日23时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河西沿河路下菜园地段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说明,证明当事人车辆未覆盖造成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具体位置及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5年7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渣广执调(询)通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4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河西沿河路下菜园路段驾驶施工车辆未覆盖上路,造成城市道路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已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渣广执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车辆未覆盖上路造成城市道路扬尘污染违法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十七条“在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的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途中不得泄露、撒落”
综上,当事人施工车辆未覆盖上路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