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8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8号
当事人:芷江民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哨田村三角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RTARC4Q。
法定代表人:杨**,男,侗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0****261*。
经查,2025年 6月15日当事人的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谭连将用于配送给燃气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12KG重瓶5瓶与空瓶3瓶储存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景顺园小区二栋一单元101后柴棚,当事人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10号),证明当事人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储存燃气场所的现场状况、位置、存储燃气的数量;
证据三: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谭连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8-1号)、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8-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谭连和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谭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人的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谭连在燃气配送过程中将瓶装液化石油气12KG重瓶5瓶与空瓶3瓶储存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景顺园小区二栋一单元101后柴棚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燃气企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谭连从事燃气配送服务的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八: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明谭连系当事人燃气配送服务人员;
证据十: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8-2号)、对当事人的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谭连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8-1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及当事人的燃气配送服务人员谭连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二: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景顺园小区二栋一单元101后柴棚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12KG重瓶5瓶与空瓶3瓶,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将5瓶装液化石油气重瓶与空瓶3瓶运回公司储存,故无违法所得,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四节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储存燃气少于20瓶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了《城镇燃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