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书芷城强字﹝2025﹞ 2 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0-13 15:41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芷城强字﹝2025﹞ 2 号
蒋 * :
你(单位)未履行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 2月 24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芷城拆字﹝2025﹞2号)的处理决定。后经催告( 芷城催字﹝2025﹞2号),你仍然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决定对上述违法(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请你 15 日之内自行搬离违法建筑物内财物。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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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