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城执罚决字〔2025〕9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城执罚决字〔2025〕9号
当事人: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社区**路188号中国燃气大厦22层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1J05。
法定代表人:赫*,男,满族,197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路8号新13号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9****001*。
委托代理人:刘*乾,男,土家族,1990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居委会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9****6071*。
2025年7月28日,由当事人施工的芷江县芷江宾馆—芷江广播电视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工程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芷江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建设的芷江县芷江宾馆—芷江广播电视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为当事人,合同价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元),设计起点为和平大桥东侧桥头,终点为广播电视局,沿龙津路采用直埋敷设的方式,全长414米,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埋地燃气管道与相邻污水、雨水排水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米。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将该工程项目中压燃气管道与市政污水管道同沟水平敷设,敷设长度80米,与市政污水管道水平净距0.6米,埋深1.1米,当事人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年9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经停止施工,未对已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案件移送函(芷建移函字〔2025〕12号),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将燃气中压燃气管道与市政污水管道同沟水平敷设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施工现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由当事人施工的芷江县芷江宾馆—芷江广播电视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工程与市政污水管道同沟水平敷设,敷设长度80米,与市政污水管道水平净距0.6米,埋深1.1米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对市政工程管理股负责人李复全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燃气中压管道与市政污水管道同沟水平敷设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25日,芷江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和本机关对芷江中燃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金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芷江县芷江宾馆—芷江广播电视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为当事人,合同价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元)以及当事人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芷城执调(询)通字〔2025〕9-3号)和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光乾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及当事人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及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从事建设工程的资质;
证据九: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当事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当事人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
证据十: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芷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9号),证明本机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26日前改正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证据十二:2025年9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施工,未对已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芷城执罚先告字〔202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已停止施工,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中压燃气管道未交付投入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叁仟叁佰柒拾伍元(¥3375)。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正街14号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10月 24日